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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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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商检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关于普惠制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为加强普遍优惠制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签证符合给惠国有关规定,使我国出口商品在给惠国顺利通关,获得减免的优惠,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普惠制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我国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负责统一管理,由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负责签发。

对需要在香港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普惠制产地证书,经给惠国确认,国家商检局委托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负责签署。



第三条 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发,限于给惠国已公布法令并正式通知对我国实行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这些商品必须符合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及直运规则。



第四条 申请单位向商检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应严格按照各给惠国普惠制实施方案及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到申请和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二章 注册和申请




第五条 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单位: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

(三)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四)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

(五)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

(六)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活动需出售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



第六条 凡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手续。



第七条 办理注册登记时,申请单位必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件、、以及其它有关文件。商检机构经过审核和,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



第八条 申请单位的印章和证书手签人员必须在注册的同时进行登记。手签人员应是申请单位的代表并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报。



第九条 申请签证时,须向当地商检机构提交《普惠制产地证书》,填制正确清楚的普惠制产地证书和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以及必要的其它证件。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还必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明细单》。



第十条 申请单位原则上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办理签证,特殊情况需在异地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供所在地商检机构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对使用外国的商品,凡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可以申请签证。但是,该商品及其包装不得标有香港、台湾、澳门及中国以外的产地制造的字样。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于货物装运前向商检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若需要申请后发证书,必须向商检机构提交货物确已出运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如果已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必须向商检机构书面申明理由和提供依据,经商检机构审核确认后方准予申请重发证书,同时声明原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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