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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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2日05时13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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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朱学容”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发布部门: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发布文号: 国检检[996]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工作,进出口玩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本文有73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发布部门: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发布文号: 国检检[996]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工作,进出口玩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组织实施的进出口布绒玩具、机械玩具、电动玩具、塑料玩具、充气玩具、木制玩具、童车以及列入《种类表》内的其他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第 二条所列的进出口玩具,必须逐批实施检验。出口玩具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口玩具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四条 商检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进出口玩具实施检验:
(一)法律、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第三章 报 验
第五条 出口玩具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十天前向商检机构报验。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应在货物卸货口岸或到达站且不少于三分之一索赔有效期的时间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第六条 被列入《实施出口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出口玩具,凭质量许可证报验。
第四章 检验方式
第七条 进出口玩具的检验方式可采取商检机构自验、组织有关单位共同检验、认可检验员检验的方式。
进出口玩具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由商检机构检验为主。
第八条 商检机构对于具备良好检验条件的生产企业,可由商检机构组织共同检验;商检机构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完善,产品质量稳定,工厂检验员素质高的企业实行认可检验员检验,商检机构应定期进行抽查;对尚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般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商检机构实行自验。
第九条 出口玩具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由商检机构自验。
进口玩具由商检机构自验。
第五章 抽样方案
第十条 出口玩具检验抽样按GB2828-87,采取一次抽样方案。安全项目检验采用特别检查水平S-2。对于机械、电动、电子玩具的其他项目检验采用一般水平Ⅱ,其他玩具采用一般水平Ⅰ。
开箱检验数的确定:布绒玩具从整批总箱数中按特殊水平S-4确定,其他玩具按S-2确定。
第十一条 出口玩具合格质量水平AQL值确定如下:
.检验项目中A类不合格:AQL值为0.065;
发布文号: 国检检[996]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工作,进出口玩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组织实施的进出口布绒玩具、机械玩具、电动玩具、塑料玩具、充气玩具、木制玩具、童车以及列入《种类表》内的其他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第 二条所列的进出口玩具,必须逐批实施检验。出口玩具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口玩具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四条 商检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进出口玩具实施检验:
(一)法律、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第三章 报 验
第五条 出口玩具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十天前向商检机构报验。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应在货物卸货口岸或到达站且不少于三分之一索赔有效期的时间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第六条 被列入《实施出口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出口玩具,凭质量许可证报验。
第四章 检验方式
第七条 进出口玩具的检验方式可采取商检机构自验、组织有关单位共同检验、认可检验员检验的方式。
进出口玩具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由商检机构检验为主。
第八条 商检机构对于具备良好检验条件的生产企业,可由商检机构组织共同检验;商检机构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完善,产品质量稳定,工厂检验员素质高的企业实行认可检验员检验,商检机构应定期进行抽查;对尚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般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商检机构实行自验。
第九条 出口玩具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由商检机构自验。
进口玩具由商检机构自验。
第五章 抽样方案
第十条 出口玩具检验抽样按GB2828-87,采取一次抽样方案。安全项目检验采用特别检查水平S-2。对于机械、电动、电子玩具的其他项目检验采用一般水平Ⅱ,其他玩具采用一般水平Ⅰ。
开箱检验数的确定:布绒玩具从整批总箱数中按特殊水平S-4确定,其他玩具按S-2确定。
第十一条 出口玩具合格质量水平AQL值确定如下:
.检验项目中A类不合格:AQL值为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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