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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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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防止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藉以偷税、逃税的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第三条海关估价运用的价格,为货物申报进口之日海关所认定的该项货物的价格。特殊贸易形式下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贸易形式按合理的方法审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真实价格,提供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完整、正确的文件资料。必要时,还应向海关提供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和成交活动的一切有关情况。
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正确性,有权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业务函电、文件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买卖双方之间如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对货物的使用、转让互相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经认定买卖双方的特殊经济关系、特殊条件或特殊安排影响成交价格时,有权不接受申报价格。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六条进口货物以海关根据本《办法》第一章各条规定审定的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未包括以下费用的,应计入完税价格:
.进口人为在国内生产、制造、出版、发行或使用该项货物而向国外支付的软件费;
2.该项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向卖方支付的;
3.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用;
4.保险费。
下列费用,如单独计价,且已包括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经海关审查属实的,可以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进口人向其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卖方付给买方的正常回扣;
3.工业设施、机构设备类货物进口后基建、安装、装配、调度或技术指导的费用。
第七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依次根据下列价格予以确定:
.从该项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上述相同货物是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理或化学性质、质量和信誉,但是表面上的微小差别或包装的差别允许存在。
2.从该项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类似进口货物成交价格。
上述类似货物,是指具有类似原理和结构、类似特性、类似组成材料,并有同样的使用价值,而且在功能上与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3.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公开的成交价格。
4.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费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及利润后的价格。
上述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及利润综合计算定为完税价格的20%。计算完税价格的公式为:
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进口优惠税率+20%)
如果该项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应予以征收产品税、或工商统一税(公式内统称为代征税)时,则计算完税价格的公式为:
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进口优惠税率+(+关税率)/(+代征税率) 代征税率+20%)
第八条按照第七条规定仍不能确定货物的成交价格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
第九条凡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海关有权不接受进口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按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有关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境内其他单位进口的大量成交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和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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