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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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2日04时39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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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仕伦”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扩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文 件 号】计办价格[200]809号【颁布部门】外经贸部【颁布日期】200年07月8日【实施日期】200年07月8日【正 文】关于......本文有40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扩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文 件 号】计办价格[200]809号【颁布部门】外经贸部【颁布日期】200年07月8日【实施日期】200年07月8日【正 文】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中国加入的准备工作,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的开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出口经营权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专业,并可以参加自产产品的出口配额招标。(一)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在000万美元以上。(二)申请前连续二年,在税收、外汇和进出口方面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三)有从事的专业人员。二、扩大母公司为生产型集团的外商投资性公司进口经营权关于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进口系统集成配套产品或进口试销产品等问题,按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外经贸部200年第号令)。三、允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为进行其研发产品的市场测试进口并销售少量其母公司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一)进口的母公司产品为研发中心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产品的市场测试产品;(二)进口量与市场测试目的相适应。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开展上述进出口业务,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开展上述进出口业务的情况应按年度向外经贸部备案。
为做好中国加入的准备工作,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的开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出口经营权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专业,并可以参加自产产品的出口配额招标。(一)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在000万美元以上。(二)申请前连续二年,在税收、外汇和进出口方面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三)有从事的专业人员。二、扩大母公司为生产型集团的外商投资性公司进口经营权关于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进口系统集成配套产品或进口试销产品等问题,按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外经贸部200年第号令)。三、允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为进行其研发产品的市场测试进口并销售少量其母公司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一)进口的母公司产品为研发中心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产品的市场测试产品;(二)进口量与市场测试目的相适应。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开展上述进出口业务,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开展上述进出口业务的情况应按年度向外经贸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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