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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海南等四个省市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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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授权海南等四个省市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所的通知【颁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日期】2000年05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05月28日【正 文】关于授权海南等四个省市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所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根据进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认证考核决定授权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厦门市药品检验所、浙江省药品检验所和成都市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以上四个药检所即可受理进口药品的报验,并按规定要求开展进口药品检验工作。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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