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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处理备用物料的附约和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关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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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处理备用物料的附约[Annex Concerning Customs Treatment Of Stores] 京都公约 附约之一。该附约规定签约国海关对进入关境和驶往国外的国际航行、飞机和火车所用或备用物料的处理应受本附约条款的约束。由于这些备用物料是为满足旅客、或乘务员以及运输工具本身需要而储备的,作为暂时进口或已经出口留在船上,部分在停留关境内被用去或消费掉,海关手续应力求简化,而不影响海关其负责实施的法律与法规。不管船舶、飞机或火车在哪一个国家注册,或为哪一个国家所有,海关对其备用品的处理都应平等对待。附约规定,当船舶驶入关境时须向海关详细书面申报船上所载的高税备用物品和限制或禁止进口的备用物品。附约要求各签约国在考虑修改现用的申报船舶备用物品格式或制定新格式时,应以政府间海事协商机构所推荐的、标准的船舶备用物品申报单格式(格式
FAL3)为依据。 的有关协定[Customs Convention 0n the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of Goods under Cover of TIR Carnets) 全称是 在国际车辆运输规则下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关税协定 ,简称 TIR公约 。是欧洲经济委员会于959年制订的,并于960年正式生效的一个国际性协定。该公约及其附属决议提供下列利益:()缔约国对铅封于集装箱,由公路车辆运输的货物。免除其经由地海关进口税或出口税的征收,或免除交纳担保金。(2)原则上免除经由地海关的检查。为享受上述利益,公路车辆或集装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要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于事先得到批准;②要在发货地由海关铅封;③运输时,要办理获取 公路车辆运输规则 手册的担保手续。当货物在经由国发生灭失事故时,该手册作为保函,对事故发生国的海关负责支付关税。同时,负责交纳在该手册担保下进行运输时发生的税款、罚款等。公约生效时,欧洲有23个国家参加,至978年4月日止,已有38个国家参加该公约,该公约曾于975年进行修订,同年3月20日生效。新公约对原公约的定义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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