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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核销改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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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原则外汇指定银行向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申领进口付汇核销单,他应当向该外汇管理局报送核销单及有关报表。对外付汇的进口单位向外汇指定银行领取进口付汇核销单,无论是 本地付汇 (进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属同一个外汇管理局)还是 异地付汇 (进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不属同一个外汇管理局管辖),进口单位均受企业注册地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核销的监管。 2.付汇与核销街接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时,在外汇指定银行领取进口付汇核销单,他必须在该银行付汇,并办理货到项下的同步核销;在其他结算方式项下的进口付汇,由进口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 3.核销与两次核对挂钩 在进口付汇核销中,应对进口单位提供的进口货物的真伪做相应的核查,对有疑问的或一次进口付汇达50万美元及以上的报关单,应与报关单签发地海关进行两次核对。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的货到付款项下的核销,由该外汇指定银行按照规定办理两次核对;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铂的,由该外汇管理
局办理两次核对。 4.接销状况决定能否直接付汇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状况的好坏决定了进口单位能否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换句话说,核销状况好的进口单位,就可以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反之就有可能被列入 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在该 名单 内的进口企业,就不能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重者还要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5.单单相应 进口单位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时,应与、开证和付汇通知书、发票、提单、等内容基本一致,如有不同之处,就必须有相应的证明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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