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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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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0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进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机构。执行中如遇《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2002年11月13日

附件: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目 录
一、出口单位备案 (2)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3一4)
三、远期收汇备案管理 (5)
四、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5一11)
五、深加工结转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12)
六、异地收汇核销管理 (13)
七、出口收汇差额核销管理 (14)
八、出口收汇核销备查管理 (15)
九、退赔外汇管理 (16)
十、 (17)


一、出口单位备案

项目 出口单位备案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审核材料 1、出口单位介绍信、;2、流通性进出口企业提供的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自营进出口企业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无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项目 1、申请印制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审核材料 无
审核原则 上半年向总局申请下半年的使用数量及编号;下半年向总局申请次年上半年的使用数量及编号。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入库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审核材料 无
审核原则 1、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应列为重要凭证保管,并对每次入库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登记;2、应核实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入库情况,并由业务主管在电脑上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单入库”操作。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3、内部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
主要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审核材料 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
审核原则 1、业务主管在电脑上向发单业务员(以下简称业务员)进行“内部发单”,业务员根据“内部发单”记录向保管员领取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2、业务主管应定期对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库、入库及库存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进行清查、上报。
注意事项 无
项目 4、向出口单位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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