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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修改《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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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99年3月6日海关总署第6号令发布实施的《海关对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 八 条改为:“有关单位或企业丢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可自该货物办结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该批货物未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证明,向海关申请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经海关审核货物确已出口的,予以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注明“补办”字样),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上述修改自993年3月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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