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产生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江甫添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江甫添”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建立在商品分类目录基础上的。早期的商品分类目录只是因为对进出本国的商品征收而产生的,其结构较为简单。后来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进出口商品品种与数量的......本文有47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建立在商品分类目录基础上的。早期的商品分类目录只是因为对进出本国的商品征收而产生的,其结构较为简单。后来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进出口商品品种与数量的增加,除了税收的需要,人们还要了解进出口贸易情况,即还要进行贸易统计,因此,海关合作理事会(995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与联合国分别编制了两个独立的商品分类目录,即《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简称CCCN)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简称SITC)。

由于商品分类目录的不同,一种商品有时在一次国际贸易过程中要使用不同的编码,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海关合作理事会于983年6月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或HS)。《协调制度》既满足了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需要,又包容了运输及制造业等要求,因此,该目录自988年月日起正式生效后,即被广泛应用于海关税则、国际贸易统计、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谈判、贸易等多种领域,所以又被称为 国际贸易的语言 。截止2004年月,已有200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采用《协调制度》分类目录,其中有8个为《协调制度》缔约方。

随着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和国际贸易结构的变化,《协调制度》一般每隔若干年就要修订一次。自988年生效以来,《协调制度》共进行了4次修订,形成了988年、992年、996年、2002年和2007年共5个版本。

为了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协调制度》,海关合作理事会在制定《协调制度》的同时还制定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简称《协调制度注释》)。《协调制度注释》是对《协调制度》的官方解释,同时与《协调制度》的各个版本同步修订。我们将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在我国实行的《协调制度注释》称为《商品及品目注释》。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产生”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3213.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