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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放行”政策具体内容与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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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经济和外贸发展的新要求,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7月8日发布了2008年第82号公告,决定在全国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检验检疫 直通放行 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申请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二)检验检疫诚信管理(分类管理)中的A类企业(一类企业);(三)企业年进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四)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五)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除82号公告规定的一些条件外,年进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并且企业分类管理等级为一类或二类的工业品生产企业可申请直通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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