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在对外担保中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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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2日00时49分0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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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在对外中的特点: 担保,是民事关系为履行,保障实现,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而设定的行为。担保方式分为保证、、质押、留置和。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征。所谓从属性是指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补充性是指担保对的实现具有补充作用,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担保权利;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相对独立于主债务,成立担保必须由当事人另行约定,而且担保合同可特别约定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继续有效。
按照法律规定,担保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大类。物的担保由调整,以担保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为债权设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四种方式。在和活动中广泛采用的是人的担保,即保证,它是由债法调整,以保证人自身的信用为债权设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责任。备用信用证就是常用的一种对外担保形式,此外保证书和安慰信也是常用的两种形式。 所谓备用信用证是开证人(一般是银行)应支付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保证在受益人出示特定单据或文件,开证人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必须付给受益人一笔规定的款项或的一种书面凭证。备用信用证是现代银行代替银行保证书或保函的流行方式,是983年修订的984年0月日起施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统一惯例》)增加规定的一种新的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条规定,备用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凡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或承兑及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及支付该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所以,备用信用证也有跟单性质。由于备用信用证不是以买卖一定的货物商品作为银行保证的基础,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信用证,所以银行对备用信用证的金额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实际上,备用信用证的作用是代申请人向受益人承担一定条件下的付款或赔偿责任, 其性质类似于银行保证书(保函),实质上是一种银行担保工具。其特点是独立于或其他基础合同之外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该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毫不相干,或不受其约束。尽管备用信用证可以凭要求即付,但受益人亦要提供要求付款的声明书,或者提供信用证中规定的各种有关单据或文件。 备用信用证与非从属性的即带有确证条款的凭要求即付的保证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由于备用信用证是保证书的替代物且性质相似,二者又同为对外担保中常见的重要形式,可以对二者进行比较,找出他们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加以明确的区分。 相同点:二者均独立于基础合同,基本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大致相同,在支付人(委托人)、开证人(保证人)、受益人(债权人)三者之间有下面几种相同的关系: .支付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债权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例如、协议、投标标书、补偿贸易协议、工程承包及等等。 2.支付人(委托人)与开证人(保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即支付人(委托人)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或保证书,开证人(保证人)同意并发出相应的文件。 3.开证人(保证人)与受益人(债权人)之间的备用信用证或保证书关系,受益人据此有权要求开证人(保证人)支付规定的金额或承兑汇票。 4.开证人(保证人)和开户银行的关系。如果支付人(委托人)与开证人(保证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而是支付人(委托人)委托其开户银行请求开证人(保证人)开立相应文件,则两个银行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担保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大类。物的担保由调整,以担保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为债权设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四种方式。在和活动中广泛采用的是人的担保,即保证,它是由债法调整,以保证人自身的信用为债权设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责任。备用信用证就是常用的一种对外担保形式,此外保证书和安慰信也是常用的两种形式。 所谓备用信用证是开证人(一般是银行)应支付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保证在受益人出示特定单据或文件,开证人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必须付给受益人一笔规定的款项或的一种书面凭证。备用信用证是现代银行代替银行保证书或保函的流行方式,是983年修订的984年0月日起施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统一惯例》)增加规定的一种新的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条规定,备用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凡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或承兑及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及支付该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所以,备用信用证也有跟单性质。由于备用信用证不是以买卖一定的货物商品作为银行保证的基础,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信用证,所以银行对备用信用证的金额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实际上,备用信用证的作用是代申请人向受益人承担一定条件下的付款或赔偿责任, 其性质类似于银行保证书(保函),实质上是一种银行担保工具。其特点是独立于或其他基础合同之外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该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毫不相干,或不受其约束。尽管备用信用证可以凭要求即付,但受益人亦要提供要求付款的声明书,或者提供信用证中规定的各种有关单据或文件。 备用信用证与非从属性的即带有确证条款的凭要求即付的保证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由于备用信用证是保证书的替代物且性质相似,二者又同为对外担保中常见的重要形式,可以对二者进行比较,找出他们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加以明确的区分。 相同点:二者均独立于基础合同,基本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大致相同,在支付人(委托人)、开证人(保证人)、受益人(债权人)三者之间有下面几种相同的关系: .支付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债权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例如、协议、投标标书、补偿贸易协议、工程承包及等等。 2.支付人(委托人)与开证人(保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即支付人(委托人)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或保证书,开证人(保证人)同意并发出相应的文件。 3.开证人(保证人)与受益人(债权人)之间的备用信用证或保证书关系,受益人据此有权要求开证人(保证人)支付规定的金额或承兑汇票。 4.开证人(保证人)和开户银行的关系。如果支付人(委托人)与开证人(保证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而是支付人(委托人)委托其开户银行请求开证人(保证人)开立相应文件,则两个银行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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