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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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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用证中出现 软条款 ,出口商们大多视作 洪水猛兽 。许多业务员都会要求客户修改;企业经理在下单时,碰到 软条款 ,提笔 重如千斤 ,生怕一旦拍板生产、出运后,在结汇上遭遇风险,会前功尽弃或者 货财两空 。 虽然各方始终不赞成在信用证中加列 软条款 ,但是在实务中,软条款仍以不同的方式出现在信用证中,或者隐蔽在信用证的某些条款中,一旦受益人(出口商)接受了这些所谓 软条款 ,如果处理不当,或者国际市场风云变动,就会引发收汇风险,甚至导致严重损失。 本来对于通知行来说,在审核信用证时,如发现有 软条款 ,一应提请受益人注意其中的风险,从而消除隐患或防范于未然。但是实际操作中,现在一部分银行认为 审证 是受益人的事,是买卖双方合同中早已规定了的事。因而,对于软条款的批注,并不怎么在意。受益人如果对此也粗枝大叶,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众多单证专家常常告诫贸易商,一定要提高对 软条款 的认识与防范。 常见 软条款 信用证要求申请人或指定人签发检验证书,其检验的标准是由进口商说了算的要求。且检验证书的签名须与开证行的签名相一致。 信用证尚未生效,须待进口商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文件后,开证行将以信用证修改形式通知该信用证的生效。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人员检验货物合格,并出具有关检验证书后,开证行才履行责任等等。 不能于 软条款 因噎废食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软条款 虽然讨厌,但是它的存在有时也有其合理性和逻辑性,并不能一律加以排斥,必须就事论事,对每项 个案 加以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应该说,如果不是存心欺诈,只要双方诚心做生意,许多所谓 软条款 仍然是可以接受的,因为骗子究竟是极少数人,不能因噎废食,造成商业机遇的错失。 在浙江著名外贸城镇绍兴柯桥,当地驻有大量外商,出口的地区不少是南亚、中东、独联体诸国,那里见到的不少信用证中,常常列有这样的条款:货物出运前,一定要由进口商派员检验,或由进口商指定专门检验人员抽查,并且出具 检验证书 ,才能交银行议付该信用证。显而易见,这种条款就被人们称为 软条款 了。 其实,只要商品质量过得硬,不是故意挑剔,检验合格放行,都能顺利收汇。我们的不少客户即使第一次与外商做生意,一般都能按时结汇,令交易划上圆满句号。 因而,不少银行在处理这一类信用证时,一般也能给予客户某些资金融通。诸如,生产前的 打包贷款 ,或者出运后的 押汇 等。 前提条件是谨慎地了解客户资信及买、卖双方诚心诚意的合作和产品的质优货俏。 可考虑接受的 软条款 少数信用证规定: 此信用证暂不生效 ,待开证银行发来 授权生效通知书后 才能作数。其实只要没有存心诈骗,这样的条款在相当程度上是可以接受、并且付诸生产的。
实际的贸易背景可能是一些国家政府对外汇控制较严,进口商品要经过严格、复杂的审批手续。但是市场机制风云变幻, 时不我待 ,进口商如果要等到 进口许可证 拿到手之后,再开出信用证,可能会耽误了商业时机。因此他们往往要求出口商一边开始生产、出运,一边与审批同时进行,以免错失机遇。 在一般情况下,出口商收到这类 尚未生效 的信用证时,就可以委托厂家付诸生产了,前提是出口商一定要领悟到其中的风险,叮嘱开证人在装运前务必使信用证 生效 。否则,如果货物已经出运,所提交的信用证 尚未生效 ,开证行就可据此拒不付款,造成的损失,出口商只能 哑巴吃黄连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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