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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和合同条款不一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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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随着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因而在现代的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通过信用证收汇,要求单据与信用证必须严格相符。在正常的国际贸易操作中,销售合同条款与信用证条款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在实际的业务当中也出现过一些比较棘手的情况,即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这样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呢?
让我们先看看现实中发生过的一个案例:
986年底,某出口公司A与香港某客户成交一批商品,价值3886美元,卖断香港。然后再由该客户转口去西共中央非。合同中的包装条款订明: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0公斤,二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客户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987年2月6日开出A-0-E0006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A公司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与合同有出人,信用证的包装条款 为: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O公斤,二箱一捆。在这个 条款中没在要求外套麻包。有关人员经过推敲,认为信用证收汇方式,应遵循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当信用证与合同有出人 时,应凭信用证,而不凭合同,以安全收汇。
因此,该批货物的包装就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办理,办装箱打捆,不加套麻包。一切有关单据都按信用证的条款及实际情况缮制,即 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公斤,二箱一捆。 该批货物共500捆, 于987年3月5日装 锦江 轮H航次运往香港。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办理收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审核后未提出任何不符点,因信用证期限为提单后的天,不做押汇,全套单据由中国银行寄开证行,整个过程并无异常。
但987年3月23日,即货物出运后的第八天,香港客户致电A公司声称: 兹告发现所有货物未套麻包,现通知能你,我们的客户不会接受此种包装的货物。请告知你们所愿采取的措施。
A公司在次日就电复指出: 有关货物,根据你信用证规定的包装条款办理,鉴于此,我不能承担任何责任。
香港客户当天立刻再来电拒绝A公司的答复,并提出索赔。次日,香港客户又来电,除重申信用证包装条款外,还指出信用证订有 其他均按销售确认书SG623号 ,并声称: 因此,你们应按照合同及信用证详细规定办。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接受错误是由我们造成的这样的说法,因合同和信用证都详细规定了包装条款。我们坚持货物风险由你们承担,要求你们确认承担所有重新打包的费用。 在该电的结尾中,要求 A公司把货转交香 港德信行 ,另于 4月5日前重新发货。 在该电中,除重申打包费用损失外,还进而表示了退货的主张。显然,香港客户利用其提单后幻天远期付款的有利地位迫使A公司接受其赔偿要求。
按香港客户开列的费用条件估算,约折合20860美元。A公司认为客户的要求不仅费用损失较大,而且于理不合,因此于第二天再电告香港客户,指出: 经查核,对去多次来证均按合同规定在信用证内列明具体包装条款。而这次A-O-E-0006号信用证中未注明外套麻包,我们理解为你对该包装有特殊要求,并完全投你信用证规定办理。至于你上述信用证内载明:其他详情均按销售确认书SG623号办。因你信用证已详细列明包装条款,据此,我完全按你来证要求办理,对你上述电传提出的要求歉难考虑。
该电抓住 其他 一字不放,令对方也感到自己有欠妥之处。沉默一间后才来电称: A-0E-0006信用证,我已通知我方银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 。A公司迅即复电,说明单证完全相符,要其如期履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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