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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信用证中的“非单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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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信用证操作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 非单据条件 。诸如在 additional conditions 有如下条款: Factory S Inspection To Be Final ; The Goods Should Be Made in China 等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3条C款的规定, 如果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但并未叙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而对此不予理会 。
又UCP500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做规定。当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它规定单据一致,银行将接受此单据。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未列明条件的单据可以不予理会,反之则一定要出具。根据国际商会于994年9月日发表的《阐明见解书》(POSITION PAPER),其中第3号对UCP500第3条C款 非单据条件 作出了正确解释,指出若跟单信用证出现一个条件明确地连接着该证规定的单据,此项条件不能视为非单据条件。
如: Beneficiary to intimate one set of non-negotiable documents directly to applicant immediately on shipment and beneficiary s certificate to this effect must accompany the documents ( 受益人须在装船后,立即将一套非议付单据直接申请人,单据中随附表明此结果的《受益人证明》 。此类单据必须出具,不能视为 非单据条件 。
又如跟单信用证的一个条件说到货物产地中国,没有要求产地证,仅就 中国产地 可以视为 非单据条件 ,按照UCP500第3条C款规定,对此不予理会。但是若同一信用证规定了产地证,那就不是 非单据条件 了,因为产地证必须表明 中国产地 。
综上所述,对于 非单据条件 ,我们应区别情况采取相应对策:
;在信用证 DOCUMENTS REQUIRED 中,明确要求提交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则 ADDITIONAL CONDITIONS 中的条款 Factory S Inspection To Be Final 必须在检验证书上有反映,即需提交有标明 Factory 签发的检验证书给银行作为议付单据。
2;若信用证 DOCUMENTS REQUIRED 中,未要求提交检验证书,则求助信中所提的条款,符合UCP500第3条C款规定的非单据条件,可以不予理会。
3;对于跟单信用证出现一个条件明确地连接着该证规定的单据条款时,不能简单地认作 非单据条件 ,而应该出具与此条件相符合的单据。
为此受益人在收到包含有非单据条件的信用证时,如果可以方便出单,尽量按照信用证要求出具。如果出单有困难,应及时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尽量使信用证条款单据化,或者干脆要求删除该条款。对确实不能取消的非单据化条件,受益人要以UCP500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对非单据化条件做妥善处理,在相应的单据上表明其已按信用证要求的条件办理,避免在交单时出现纠纷,影响及时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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