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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电放”的5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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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谭文彬”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所谓 电放 是指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方,进口方为不因货物产生滞港费用而先行提货,而要求卖方至电船公司,凭这个卖方出具的 准予买方先凭副本提单提货 的电文(传真或电传),先行......本文有40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所谓 电放 是指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方,进口方为不因货物产生滞港费用而先行提货,而要求卖方至电船公司,凭这个卖方出具的 准予买方先凭副本提单提货 的电文(传真或电传),先行提货的行为。
2)这样一来,等于卖方将货物直接放给了买方,其风险是一旦客户不,则货款两空,风险很大。当然,如果你是进口方,则是很有利的做法。所以前面要问你是做进口还是出口就是这个原因。
3)如果电放,则破坏了信用证的规则,那就是:如果信用证没有明文规定一张正本提单可以由卖方直接寄给买方,那么作为开证行或付款行或保兑行,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的,是要以控制提单及其货权为前提的。
4)如果电放没有通知开证行或付款行或保兑行,或经这些银行同意,那么这样做了的话,这些银行将不再承担原有的第一付款责任的承诺。因为本应该由这些银行控制的货权,因卖方直接电放后而丧失了。所交的单据即使没有不符点,这些银行也可以不再履行第一付款责任。这样做由原来的信用证结算,实际变成了类似托收(D/P),但又不是托收,因为货物已经被提走,只是正本单据由银行转交而已。至于交不交给客户,要由卖方决定罢了。
5)所以,如果要做电放,一定要做这时的应对:即要买方想银行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卖方提交单据后,不论是否有不符点,无条件地接受,同时保证付款赎单,然后由开证行出具同样内容的文件。或做出同样内容的信用证修改(最好做电改,速度快。因为做电放本来就是为了快提货)。由此再做电放,则可无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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