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如何审核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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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1日22时41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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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蒋华平”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信用证收汇属于银行信用,对信用证受益人(出口企业)而言,出口收汇相对安全,但是,信用证收汇仍然是有风险的,而风险就隐藏在信用证中。 审核信用证就是审核:.信用证是否符合国......本文有93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信用证收汇属于银行信用,对信用证受益人(出口企业)而言,出口收汇相对安全,但是,信用证收汇仍然是有风险的,而风险就隐藏在信用证中。
审核信用证就是审核:.信用证是否符合国际贸易惯例;2.信用证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3 .发现合同缺陷,加以弥补。为了规避信用证收汇风险,作为信用证受益人的出口企业应全面、完整地审核信用证。
一、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
信用证通知行承担鉴定信用证真实性的责任,但出口方必须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第七条规定的通知行的责任为:
a.信用证可经由另一银行( 通知行 )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毋须承担责任。但如该行决定通知信用证,则应合理谨慎地审核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生。如果该行选择了不通知信用证,它必须不延迟地将其决定告知通知行。
b.如果通知行不能够确定该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不延误地通知来证行,说明它不能够确定该证的真实性;如果通知行决定把该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它必须对受益人说明它不能确定该证的真实性。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在通知信用证时,一般都附有 信用证通知函件 ,描述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并明确说明该信用证是否真实。如果信用证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他就会明确向受益人说明他不能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在通知函上注明 信用证密押、印鉴待核,仅供参考 ,并/或在信用证上直接签章 密押、印鉴待核,仅供参考 等类似表示。因此,出口商审该信用证的第一项内容就应该是:审核通知行对信用证真实性的批注。对密押、印鉴不符的信用证,在收到通知行对信用证的 密押相符证实 书面通知之前,不应按信用证的要求盲目行动,因此,任何银行都是不会接受未经银行确认真实性的信用证的,也不会议付这类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实际操作中,因信用证密押不符而出现不能议付单据的情况虽不多见,但是,为了安全收汇,这项工作是不能省略的,出口方必须审核通知行对信用证真实性的提示说明。检查信用证通知行对信用证押符的批注。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
二、审核信用证使用的安全性
.信用证的使用受生效条款的限制
若信用证上附有 保留 或 限制性 条款,如信用证规定要等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国家批准后,信用证才生效等类似条款的信用证,属于未生效信用证。在某种程度上说,未生效信用证的开出,仅是可能的信用证,是不能使用的,要等到开证行发出生效通知后,信用证才从可能变为真实,信用证才可安全使用,因此,在信用证生效前,出口方不应就信用证条款有什么实质性的举动,必须要等信用证正式生效,避免因信用证不生效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审核信用证的必须:可撤消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为受益人提供了可靠的,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利于受益人的安全结汇。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没有信用证各有关方面的同意,开证行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信用证;而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使用可撤销信用证是否显示了 可撤销 字样,若信用证没有显示 信用证可撤销 ,就能肯定信用证是 不可撤销信用证 。UCP500第六条规定: 信用证应清楚表明其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如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应示作是不可撤销的 ,这说明只要信用证表明 不可撤销 ,或者没有表明 可撤销 ,受益人就可以确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在一般进出口贸易中,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很少出现,但审核信用证可否撤销是必不可少的工作程序,为了安全收汇,必须审核信用证可否撤销。
审核信用证就是审核:.信用证是否符合国际贸易惯例;2.信用证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3 .发现合同缺陷,加以弥补。为了规避信用证收汇风险,作为信用证受益人的出口企业应全面、完整地审核信用证。
一、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
信用证通知行承担鉴定信用证真实性的责任,但出口方必须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第七条规定的通知行的责任为:
a.信用证可经由另一银行( 通知行 )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毋须承担责任。但如该行决定通知信用证,则应合理谨慎地审核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生。如果该行选择了不通知信用证,它必须不延迟地将其决定告知通知行。
b.如果通知行不能够确定该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不延误地通知来证行,说明它不能够确定该证的真实性;如果通知行决定把该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它必须对受益人说明它不能确定该证的真实性。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在通知信用证时,一般都附有 信用证通知函件 ,描述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并明确说明该信用证是否真实。如果信用证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他就会明确向受益人说明他不能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在通知函上注明 信用证密押、印鉴待核,仅供参考 ,并/或在信用证上直接签章 密押、印鉴待核,仅供参考 等类似表示。因此,出口商审该信用证的第一项内容就应该是:审核通知行对信用证真实性的批注。对密押、印鉴不符的信用证,在收到通知行对信用证的 密押相符证实 书面通知之前,不应按信用证的要求盲目行动,因此,任何银行都是不会接受未经银行确认真实性的信用证的,也不会议付这类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实际操作中,因信用证密押不符而出现不能议付单据的情况虽不多见,但是,为了安全收汇,这项工作是不能省略的,出口方必须审核通知行对信用证真实性的提示说明。检查信用证通知行对信用证押符的批注。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
二、审核信用证使用的安全性
.信用证的使用受生效条款的限制
若信用证上附有 保留 或 限制性 条款,如信用证规定要等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国家批准后,信用证才生效等类似条款的信用证,属于未生效信用证。在某种程度上说,未生效信用证的开出,仅是可能的信用证,是不能使用的,要等到开证行发出生效通知后,信用证才从可能变为真实,信用证才可安全使用,因此,在信用证生效前,出口方不应就信用证条款有什么实质性的举动,必须要等信用证正式生效,避免因信用证不生效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审核信用证的必须:可撤消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为受益人提供了可靠的,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利于受益人的安全结汇。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没有信用证各有关方面的同意,开证行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信用证;而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使用可撤销信用证是否显示了 可撤销 字样,若信用证没有显示 信用证可撤销 ,就能肯定信用证是 不可撤销信用证 。UCP500第六条规定: 信用证应清楚表明其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如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应示作是不可撤销的 ,这说明只要信用证表明 不可撤销 ,或者没有表明 可撤销 ,受益人就可以确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在一般进出口贸易中,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很少出现,但审核信用证可否撤销是必不可少的工作程序,为了安全收汇,必须审核信用证可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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