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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信用证和定额流通旅行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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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信用证(Traveller s Letter of Credit] 银行为便利长途旅行者,应其要求而开立的以旅行者本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它是一种光票信用证。特点是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旅行者携带旅行信用证出国旅行,当需要现款时可向开证行在当地经办兑现(议付)的行或分支机构出示信用证及附有本人签字样式的印鉴核对书(Letter of Identification),并签发以开证行为人的,经上述经办行将汇票上签字与印鉴核对书上的签字样式核对相符后即可取得所需之款项。它的好处是使旅行者免受携带大量现金外出之不便和风险。客户在申请开证时一般需缴足开证金额的现金,信誉好且在开证行有存款的客户可免缴押金。身份证明书由开证行在开证时同时签发,是旅行信用证的一部分。旅行信用证是一种流通性的信用证,不限定由某一指定银行议付,以适应旅行者的需要。银行开证后应向客户提供一份旅行信用证可兑现的往来银行名册,议付就限于名册内的银行。旅行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性质的,也没有加、保兑的做法。旅行信用证项下的支款,金额大小可由持证者决定,但总数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支款时由议付行在信用证上批注支取金额。旅行者在国外提取最后一笔款项时(信用证金额全用完),应将信用证和印鉴核对书附于汇票上交议付行寄回开证行。如证额未用完,旅行者一经回国即应交还开证行予以注销,收回余额。(见式样5 33) 定额流通旅行券[Circual Notes] 旅行信用证的一个变种。正面记载和另开印鉴核对书与旅行信用证相同,但在定额流通旅行券背面印有定额的空白汇票格式,汇票的付款人为开证行,并在开证时编好顺序号码,注明有多少张旅行券的编号从几号起到几号止属该持有者。为防止被窃或冒领,它和旅行信用证一样,开证行对购买者规定一个条件,即在旅行途中必须将旅行券与印鉴核对书分开保管,如未按规定放置,将二者放在一起而被人窃去,发生冒领事件时,开证行则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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