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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常见附加条款和信用证的银行费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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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常见附加条款[Special Terms and Instructions) 根据每一具体交易的需要而加列在信用证上的附加规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保兑条款,开证行要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对信用证加保兑;(2)限制议付条款,开证行规定其所开立的信用证,只准许其指定的银行议付,其他银行不得议付;(3)限制装运船只国籍条款,货物只仅限于装运所指定国籍的船只,或不准许装运某某国家的船只,或悬挂某某国籍旗的船只;(4)限制航程条款,装运船只不许停靠某某港口,或不许经过某港口和海湾,或不许行驶某某航线等;(5)履约条款,信用证只有在通知行收到受益人交付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百分之几的履约保证金或保证书后方可生效;(6)对开生效条款,信用证仅在受益人开立等额的回头信用证,并经开证申请人同意后方始生效等。
信用证的银行费用条款[Bank Charges Clause in L/C] 进出口双方关于承担信用证业务中银行费用的有关协议。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银行要收取一定金额的银行费用作为业务费用及其劳务报酬。信用证银行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信用证的开证费;(2)预先通知费;(3)信用证的通知与转递费;(4)议付费;(5)保兑费;(6)费;(7)信用证的转让费;(8)信用证修改费;(9)费;(0)注销费;()邮费、电报费或电传费;等等。所有这些费用均由进出口双方按其贸易成交合同的规定来承担。承担情况有四种:()由开证人(进口商)承担;(2)由受益人(出口商)承担;(3)进出口双方视具体情况各自承担若干项银行费用;(4)进出口双方各自承担所在国的银行费用,对于涉及第三国的银行费用,一般由开证人负担。在信用证上对银行费用的规定应与合同中的银行费用条款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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