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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行的选择和拒付证书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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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行的选择[Choice of Collecting Bank] 为办理国际货款的托收而选定代收行的行为。当委托人在中指名必须通过某一银行作为代收行时,托收行通常应予照办,如有困难,拟另外委托其他银行时,先要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如委托人在委托书中无这样的指名,则可由托收行自行选定在或所在地的任何银行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指示书可直接或通过另一银行转手送交代收行。按照托收统一规则,托收行作为委托人的人为其指示而利用其他银行的劳务时,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例如因代收行倒闭或丧失付款能力而造成的损失,托收行可不负责任,即使代收行是由托收行自行选择的也是如此。
拒付证书的选择[Choice of Protest Instrument]票据被拒付时,持票人根据需要,选择是否作拒付证书的行为。跟单托收时,通常出口商出具的跟单在流转过程中并无议付转让,因此也不会有追索,从而也无作成拒付证书的需要。但若出口商有意采取法律行动控告进口商拒付违约,那就必须作成拒付证书。由于国际交易中诉讼费时花钱。一般出口商并不选择法律来解决争执。根据银行惯例,除非托收委托书中明确说明必须作成拒付证书,银行对拒付证书的作成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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