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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关于ATA单证册国际海关联保系统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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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磊”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第条 通过签署本议定书,各国商会同意,针对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口货物在他们各自所在地区关境内应纳的进口,建立一个国际关税担保系统。 第2条 在本议定书中: (a) ATA单证册 (暂准进口......本文有96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第条
通过签署本议定书,各国商会同意,针对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口货物在他们各自所在地区关境内应纳的进口,建立一个国际关税担保系统。 第2条
在本议定书中:
(a) ATA单证册 (暂准进口单证册), 指按96年月6日在布鲁赛尔签订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ATA公约》)的附件,和/或990年6月26日在伊斯坦布尔签订的《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A的附件所印制的暂准进口文件。 (b) 进口各税 一词与《ATA公约》第一条a款,和/或《伊斯坦布尔公约》第一条b款所规定的含义一致。 (c) 货物 指适用于下列公约和法规的所有货物:
. 96年6月8日在布鲁赛尔签订的《关于临时进口专业设备的海关公 约》;
2. 96年6月8日在布鲁赛尔签订的《关于便利进口在展览会、博览会、会议或类似活动中展出或使用的货物的海关公约》;
3. 《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A第二条第款和其他附约的条款;
4. 《ATA公约》第三条第三款和/或《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A第二条第三款;
5. 关于临时进口或在国内法规管辖下实施暂准进口的其他或海关间协议。 根据《ATA公约》第23条和/或《伊斯坦布尔公约》第29条的规定,为评估有关风险,各国担保商会将互相通报他们为ATA单证册提供担保所许可的暂准进口或过境的做法。 注:本议定书于962年月22日通过,分别于988年9月3日和997年3月7日进行修订。 第3条
各国担保商会在所在国海关当局批准其担保支付本议定书所指的货物的进口关税后,即有权担保支付其所在国国民向已签署本议定书的另一担保商会所在国运送的货物的进口关税。

与《关于ATA制度的声明》(550/52 Rev.号文件〕第5条一致,国家担保商会在向国际商会国际局提交后者所要求的担保,从而证明其有能力充分、完全履行作为担保人,对在它的担保下签发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应付的进口关税所承担的义务后,国际商会国际局仅授权国家担保商会成为国际商会国际局ATA联保系统的成员。
国际商会国际局为这一目的撰写的说明阐释了向国际商会国际局提交的这一担保。 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国家担保商会有权为居住在该国关境内的所有居民或公司提供担保。 在实行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必须,批准根据此担保,为清偿同其他国家担保商会的契约之债所汇出的一切必需的款项。否则,国家担保商会无权提供担保 第4条
在适当考虑了上述第3条、《关于ATA制度的声明》第5条和第6条以后,各国家担保商会可自行规定同意出具担保的条件。 经授权作为担保人的商会在出具担保时,应在向持证人签发ATA单证册之前,在单证册上加盖签证章。单证册应在每次通关时连同相关的货物一起提交海关检验。 第5条
担保商会出具的担保应为保证支付货物进口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复出口时应向进口国海关交纳的进口各税。这一担保还应另包括进口各税总额的0%,以支付没有担保的情况下进口商应交纳的任何其他。 第6条
当出证国国家担保商会担保下的货物进入目的地国家后,目的地国家担保商会的担保即应立即并自动取代原担保。 在同一状态下的同一货物经过不同国家时,这种取代应依次连续进行。 第7条
被担保的货物如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从进口国复出口,并因此应纳进口各税,进口国的担保商会应向有的海关交纳进口各税。 第8条
交纳了被担保货物进口各税的国家担保商会应要求出具原担保的国家担保商会代进口商偿还所交纳的税款。 第9条
. 索赔要求应附证据(海关收据的原件或复印件)。原担保商会在收到付款证据后,应在两个月内还款。担保商会对50美元以下的赔款可以决定用冲帐方式结算;在这种情况下,支付可以用双边补偿或抵销方式结算,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各结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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