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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已婚还以夫妻名义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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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尤明才”负责编辑,主要解答992年2月30日,涪陵区大木乡双江村妇女潘庆辉与男子袁某登记,次年9月30日,生育一女。后因关系不和,潘庆辉于200年离家外出打工,打工与同村男子杨华相识。 2003年7月,潘庆辉向区法院要求......本文有39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992年2月30日,涪陵区大木乡双江村妇女潘庆辉与男子袁某登记,次年9月30日,生育一女。后因关系不和,潘庆辉于200年离家外出打工,打工与同村男子杨华相识。

2003年7月,潘庆辉向区法院要求与袁某,被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离家出走。2005年以后,杨华在明知潘庆辉已婚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案发。期间,两人生育两个子女。200年9月0日,潘庆辉被涪陵区公安局。

说 法

区法院审理认为,潘庆辉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杨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我国《》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或者。《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区法院一审以重婚罪,判处潘庆辉有期徒刑年,缓刑年6个月;判处杨华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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