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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交单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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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 止 、 至 、 直至 、 自从 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 以后 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 、 下半月 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月初 、 月中 或 月末 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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