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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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1日17时21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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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孙梯民”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为规范海关对凭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ATA单证册)暂准进 出口货物的 管理,统一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本文有82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为规范海关对凭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ATA单证册)暂准进
出口货物的 管理,统一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等 有关法
律、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ATA单证册项下的进口货物限于《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
物监管办法》第二条所列用途范围。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不
受上述范围限制。
第三条
ATA单证册持证人或其人向海关办理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
时,海关不要去其具有报关权。
第四条
ATA单证册各联应由海关进行编号,号码为0位,第至4位为关
区代码,第5、6位为年份,后4位为顺序号。
海关编号应在出口联和复进口联的凭证和存根的 其它事
项 栏,封面联、进口联、复出口联及过境联的凭证和存根的 登记
号码 栏中完成。
第五条
货运渠道暂准进出口的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在计算机程序无
法自动核销舱单的情况下,海关应人工核销舱单。
第二章 ATA核销中心
第六条
ATA单证册在中国境内发生毁坏、丢失或被盗等情况,持证人在
得到补发的ATA单证册后,需经ATA核销中心确认。ATA核销中心按以
下流程作业:
(一)将补发的ATA单证册与原单证册海关留存的凭证核对无误后,
将原单证册海关留存的凭证复印件附在补发单证册相同的凭证上,
并加盖骑缝章,经办关员签字;
(二)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注栏中注明 补发 字样;
(三)核销中心将补发单证册中与原留存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相
同的凭证及货物清单留存用于核销。
第七条
ATA单证册有效期需要延长时,持证人在得到续签的ATA单证册
后,需持续签 的单证册到ATA核销中心进行确认。ATA核销中心按以
下流程作业:
(一)将续签的ATA单证册与原单证册海关留存凭证核对无误后,将
原单证册海关留存的凭证复印件附在续签的单证册相同的凭证上,
并加盖骑缝章,经办关员签字;
(二)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注栏中注明 续签 字样;
(三)将续签单证册中与原留存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相同凭证及
随附的货物清单留存用于核销。
第八条
暂准进口货物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的,ATA核销中心向中
国国际商会追索。
第九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不能如期复进口的,ATA核销中心
向中国国际商会反馈并责成其履行责任。
第三章 暂准进口及复出口
第十条
货物暂准进口时,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 调阅ATA单证册电子数据,对单证册进行审核;
(二) 在单证册进口联上编号、签注、盖章;
(三) 必要时查验货物;
(四) 将进口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一并寄ATA核销中心,将单证
册退持证人;
(五) 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案数据表内完成 海关留存联寄核销
中心签发 确认。
第十一条
无法调阅预录入的ATA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时,进境地海关按
以下流程作业:
(一)验核单证,在单证册进口联的存根和凭证相关栏内编号、签
注、盖章;
(二)必要时查验货物;
(三)将单证册进口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留存,传真至中国国际
商会,由其进行预录入,单证册退持证人;
出口货物的 管理,统一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等 有关法
律、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ATA单证册项下的进口货物限于《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
物监管办法》第二条所列用途范围。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不
受上述范围限制。
第三条
ATA单证册持证人或其人向海关办理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
时,海关不要去其具有报关权。
第四条
ATA单证册各联应由海关进行编号,号码为0位,第至4位为关
区代码,第5、6位为年份,后4位为顺序号。
海关编号应在出口联和复进口联的凭证和存根的 其它事
项 栏,封面联、进口联、复出口联及过境联的凭证和存根的 登记
号码 栏中完成。
第五条
货运渠道暂准进出口的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在计算机程序无
法自动核销舱单的情况下,海关应人工核销舱单。
第二章 ATA核销中心
第六条
ATA单证册在中国境内发生毁坏、丢失或被盗等情况,持证人在
得到补发的ATA单证册后,需经ATA核销中心确认。ATA核销中心按以
下流程作业:
(一)将补发的ATA单证册与原单证册海关留存的凭证核对无误后,
将原单证册海关留存的凭证复印件附在补发单证册相同的凭证上,
并加盖骑缝章,经办关员签字;
(二)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注栏中注明 补发 字样;
(三)核销中心将补发单证册中与原留存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相
同的凭证及货物清单留存用于核销。
第七条
ATA单证册有效期需要延长时,持证人在得到续签的ATA单证册
后,需持续签 的单证册到ATA核销中心进行确认。ATA核销中心按以
下流程作业:
(一)将续签的ATA单证册与原单证册海关留存凭证核对无误后,将
原单证册海关留存的凭证复印件附在续签的单证册相同的凭证上,
并加盖骑缝章,经办关员签字;
(二)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注栏中注明 续签 字样;
(三)将续签单证册中与原留存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相同凭证及
随附的货物清单留存用于核销。
第八条
暂准进口货物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的,ATA核销中心向中
国国际商会追索。
第九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不能如期复进口的,ATA核销中心
向中国国际商会反馈并责成其履行责任。
第三章 暂准进口及复出口
第十条
货物暂准进口时,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一) 调阅ATA单证册电子数据,对单证册进行审核;
(二) 在单证册进口联上编号、签注、盖章;
(三) 必要时查验货物;
(四) 将进口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一并寄ATA核销中心,将单证
册退持证人;
(五) 在ATA单证册管理系统备案数据表内完成 海关留存联寄核销
中心签发 确认。
第十一条
无法调阅预录入的ATA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时,进境地海关按
以下流程作业:
(一)验核单证,在单证册进口联的存根和凭证相关栏内编号、签
注、盖章;
(二)必要时查验货物;
(三)将单证册进口凭证及随附的货物清单留存,传真至中国国际
商会,由其进行预录入,单证册退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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