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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工作中如何把握“有逮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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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忠福”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须具备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我们理解,如果犯罪嫌疑人、人具备前两个条件......本文有43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须具备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我们理解,如果犯罪嫌疑人、人具备前两个条件,但是采取取保候审或方法,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就没有逮捕的必要。而后一个条件尤为重要,属必备条件。如无逮捕必要,则可不采取逮捕措施,即只对那些非逮捕不可的人才实施逮捕。



实践中,对这一条的理解和差异较大,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办案人员往往从严掌握,认为可捕可不捕的,以捕为上。正确适用 有逮捕必要 ,既有利于打击犯罪,案件的顺利诉讼,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十分重要。办案人员要克服怕负责任的思想,认真负责地审查每一起批捕案件。



我们认为,对这一条可从几个方面把握:或一般刑事案件,恶性或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情节较轻、处刑较轻的;嫌疑人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以及投案、坦白交代有表现的;平时表现好属偶尔犯一般罪行的,等等,可不捕。群众反映强烈、民愤较大的,一般不应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批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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