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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A单证册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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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出证机构提交的形式由出证机构选择,可以包括: (a)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银行或者担保组织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
(b)押金、股票或代为冻结银行存款。 各国担保商会从本国的国情出发,根据上述原则,建立了各自不同的担保方式。概括起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要求申请人直接向出证机构提供押金、银行担保或保险单。 美国、日本、芬兰、挪威、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出证机构都将申请人提交押金作为主要担保方式之一。押金的安全性最强,但它给申请人带来的经济压力较大。 各国出证机构接受的银行担保形式通常都是银行保函,美国和加拿大同时也接受信用证。 提交保险单时,某些国家的出证机构要求申请人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向出证机构提交保险公司保函。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出证机构则作为保险公司的人,代收申请人交纳的保险费。 第二、担保商会与保险公司签订涵盖签发A-TA单证册所有风险的一揽子保险协议。担保商会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直接投保,申请人无须另外交纳保险费或办理向保险公司投保手续。采取这种办法时,商会承担的风险全部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需要高水平的社会信用制度。德国等一些欧洲国家在实施ATA单证册制度的早期曾采用过这种方式,但近年来多对此加以修正,而采用第三种做法。 第三、同时使用这两种担保。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担保商会与保险公司签署一份总的保险协议,出证机构对一定价值以下的货物免收保险费,或代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后直接签发ATA单证册。对高于一定价值的货物,出证机构则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押金、银行或保险公司担保。 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规定,申请人可以提交押金、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也可以向出证机构交纳保险费,由后者代为向保险公司投保,同时,该担保商会同保险公司签署一揽子协议,投保上述担保不足以赔抵外国海关索赔款的风险。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作为我国ATA单证册担保商会,规定申请人可以提交押金、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此外,中国贸促会同中国人保财产险公司签署了一揽子保险协议,投保申请人提交担保不足的风险。 不论采取何种担保方式,各国担保商会应确保出证机构代其严格遵守《声明》第6条的规定,向持证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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