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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通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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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管监管: 简称货管。是 海关 代表国家在口岸,根据《 海关 法》和国家其他进出口法 律、法规和政策监督合法进出境货物和运输工具的重要管理职权,也是 海关 完成征收、制止走私违法、编制海关统计等各项任务的基础。 货运监管的基本

制度: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进行审单(申报)、查验、征税、放行构成货运监管既相互制约又相对独立的统一整体,是货管的基本作。 查验(检查):是以经过审核的 单证 为依据,对货主申报的内容进行直接实际的核实和查对,除有特殊规定准予免验者外,进出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均应接受海关的查验,它为打击走私违法情事及为征税、统计提供实际监管依据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单货相符:在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时,经查验货主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 单证 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相一致,习惯上称为单货相符。 单货不符:在办理进出口海关时,货主申报的进出口货物 单证 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经核实不一致,习惯上称为单货不符。 放行:就是指对经过审单、查验、征税监管环节后已人备单货相符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签印放行的监管行为。 开验:海关在查验过程中。针对有些货物做细查细验时,进行内外包装开拆核实查证的行为。 开拆:海关在查验工作中,对需要重点查验的货物进行开箱拆包细验的监管行为。 重封:对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由于复查等原因需要再次施加关封的行为称为“重新加封”,简称重封。 关封:用于海关内部联系、交接有关单证所使用的印有“海关关封”字样,可以加封的信封。 关锁:一种用于对海关监管货物加封的金属制一次性使用的长条形封锁。 纸封:用于加封小件海关监管物品的纸质封条。 海关封志:加封海关监管物品的纸封在施封时,注明具体海关的称谓及年、月、日的称为封志。 签印: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根据不同的作业环节的内容,海关在有关的单证及文件上加盖不同印章的行为。 骑缝章:为了海关监管货物留存单据的完整齐全以及核对有关单证,在单据交接处所加盖的印章。 签字:办理有关海关具体手续时,经海关关员认可后在有关单证上签名批注的行为。 结关: 办结或暂时办结海关监管手续的行为。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是根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实行全面管理的制度。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进出口贸易通关证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局和特派员办事处审核签发,从92年起,进出口许可证上各项标注中英文对照、商品名称、编码和计量单位,采用“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 三级管理:指进出口许可证的具体发证工作实行经贸部、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和省级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三级管理。 发证机关:具体指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单位、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为对外经济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其发证机关为省级对处经济贸易厅(委局);另外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所属单位的发 证机关为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 保函:是由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 担保: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保证在一定期内履行其义务的法律行为。 保证金:是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滞报金: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应当向海关申报。超期未报的,从第十五天开始海关所征收的延期未报称为滞报金,日征收金额为进口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不足10元的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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