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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L/C中可以自已做的附属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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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以色列产品等的证明书:阿拉伯国家开来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出具证明书,证明出口商品并非以色列产品,亦不包含有以色列出产的原料;有的并规定须证明出口单位或等丝毫没有以色列的资金或股分等。
转船证明书(Certificate of Transshipment):出口单位出具转船证明书,说明出口货物将在中途转船且已联系妥当,并由人负责将有关转船事项通知收货人。
寄样或寄证明单和邮局收据:在对外贸易中,进口方经常要求出口方在货物出运后若干天内或在装运后立即将装船货样或事与一套单据迳寄开证人或其指定人。
装运通知证明书:如信用证规定出口单位在装运后应以电讯通知开证人或收货 人,通知内容一般为合同书、信用证号,发票号、货名、数量、金额、装载运输工具、运输单据号码和启运日期等。
费用和结算单据:有些信用证对按CIF 或C F条件成交的货物,规定出口方必须提供运费账单和保险费收据。对此,出口单位就必须要求运输机构出具运费帐单,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费收据,使国外进口方于货到验关时,可所以证明FOB净值,按此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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