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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国家储备木材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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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物资部
发布文号:

为做好国家储备木材的接收、检验、索赔、保管保养及调拨出库工作,根据《国家储备物资(综合)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综合制度)的规定,结合木材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订货

第一条 订货合同的签订、下达、变更及清理,按综合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接转


第二条 进口木材的接转工作,海运到货的按综合制度的规定,由有关港口办事处负责,陆运从满洲里、绥芬河口岸到货的由黑龙江省储备物资管理局负责;从二连口岸到货的由内蒙古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负责。


第三条 接转中的各项工作,根据各口岸(港口)木材转运的实际情况,按照综合制度和港口接转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仓库接收检验

第四条 接收检验要求
木材接收检验工作应贯彻及时、准确、安全、经济的原则,确保材质清、量准,不误索赔。


第五条 搓收检验准备
(一)了解合同条款,熟悉标准及有关规定,掌握检验要点和方法,制定接收计划。
(二)从便于出入、便于作业、方便管理和消防出发,统筹规划卸车、检验、归楞场地确定合理的劳动组织和作业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合理配置各种作业机具和消防、照明设施,并使之处于完备状态。


第六条 催货
为国产木材接储计划按时完成,应根据到货情况,采取积极措施,了解供方木材生产形势及发货情况,密切供需关系,督促供方认真合同,保质、保量按期交货。


第七条 卸车
(一)卸车前,应逐车检查货车装载和捆绑情况,核对车型、车号,检查包装物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会同铁路部门共同检查,做出记录以便查处。
(二)卸车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分车堆放。苏联陆运进口材还应按口岸点根小票恢复苏车。
(三)卸车后认真清理装车用料(车立柱、捆车器、铁线等),据实填制《到车包装物登记表》并设专帐、该料应入库保管,以备出库时继续使用,需要回送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回送。


第八条 鉴定验收
(一)木材应逐根验收。国产按国际验收;进口材实行“一木双检”既要按国外标准验收,确定材质、数量,以备对外索赔;又要按国际验收上报入库,以便国内调拨。
(二)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逐根分清树种、等级、径级、材质,作出检验记录。按树种、等级分别计算材积,填制检尺野帐,进口材要实行双检,双汇总。
(三)对检尺帐审核无误后,国内材按合同价;进口材按价填制验收单,凭以记保管员帐和垛卡。
(四)每批木材验收以后应及时填制《物资鉴定记录》(综合制度表九)。在验收过程中遇到材积短少、材质不符时,应及时进行复验,对有问题的抓紧办理索赔。


第九条 入库上报及入库前的损溢处理
木材鉴定验收完毕后,按下列要求及时填报《物资入库报告书》(综合制度表十)和办理入库前的损溢。
(一)材种分类
.原木分针叶树加工用原木、阔叶树加工用原木、红白松;
2.坑木;
3.锯材分针叶树锯材、阔叶树锯材、红白松锯材。
(二)填报入库书
品名栏:木材,规格栏:材种(例如:针叶树加工用原木)。径级范围、长度范围、材质等级、检验标准。价格栏:国产材为国拨价进口材为代理价。件数、数量栏分别注明根数和材积(立方米)。备注栏分别注明具体树种(如:枞木、杉木)的根数和材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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