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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报检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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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 报检 的要求

. 报检 单位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 报检 时填写登记号; 报检员 在报检时应该出示 报检员 证。
2.每份报检单限填一批货物,特殊情况下,对批量小的同一类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同一 的货物,可填写同一份报检单。
3.应附资料:合同、 信用证 、厂检单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换证凭单(正本)、包装性能合格单、发票、装箱单等;
4.凭样成交的应提供成交样品。

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出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发货人:指本批货物中卖方名称或 信用证 中受益人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4.收货人:指本批出境货物贸易合同中或 信用证 中买方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陶瓷"、"玩具"等。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 海关 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0位数。
7.产地:指货物生产/加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区(市)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的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0.包装件数及种类: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及种类。
.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2.贸易方式:①一般贸易、②三来一补、③边境贸易、④进料加工、⑤其他贸易。
3.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
4.合同号:指本批货物贸易合同编号。
5.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的信用证编号。
6.用途:指本批出境货物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7.发货日期:按本批货物信用证或合同上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写。
8.输往国家(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9.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制度或者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0.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名称。
2.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称。
22.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
23.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4.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5.标记及号码:按出境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不够位置填写时,可用附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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