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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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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可依据的标牌很多,有生产国标准、进口国标准、国际通用标准以及买卖双方协议的标准等。一般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标淮作为检验的依据,如果合同和信用证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对进口商品首先采用生产国现行标准;没有生产国标准的,则采用国际通用标准;这两项标准都没有时,可按进口国家的标淮检验。对出口商品以买卖双方约定的标准作为检验的依据,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技部标准;无部标准,按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在我国,检验方法的标准由国家商检局制订。有些商品,检验方法不同,其结果完全不同,容易引起争议。为避免争议,必要时应在合同中定明检验方法。凡按样品达成的交易的,合同中应对抽样检验的方法和比例作出规定。有些商品如粮食,在国际上有一些惯用的标准化取样和定级技术,运用时应明确规定采用哪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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