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海运国际转运货物监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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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1日01时37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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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江国清”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为促进海运国际转运业务发展,加强海关的,统一关区各现场对国际转运货物的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中的 国际转运货物......本文有88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为促进海运国际转运业务发展,加强海关的,统一关区各现场对国际转运货物的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中的 国际转运货物 是指由境外启运,经大连口岸换装国际航行后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第二条 开展国际转运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船公司应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国际承运资格;
船舶公司应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代理国际航行船舶业务资格,并具备代理国际转运手续的资格;
港务公司应设有专用堆场,并且有隔离设施和明显标志,用来存放国际转运货物。
第三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拟开展国际转运业务时,应向大连海关监管处申请备案。大连地区以外的向主管隶属海关申请备案。
第四条 船舶代理公司向海关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门颁发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二)开展国际转运业务;
(三)国际转运业务专用印章。
第五条 港内存放国际转运货物的堆场(以下简称专用堆场)应向海关提出备案申请,经海关实地勘察符合监管条件后方可经营。备案时提供下列文件:
(一) 专用存放场地平面图;
(二) 国际转运货物管理制度;
(三) 建立的国际转运货物登记账册样本;
(四) 主管国际转运货物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
第六条 国际转运货物的进境申报:
(一)船舶代理公司在船舶靠港时向海关递交国际转运货物进境舱单一式两份,并按照指运港分别单列,同时加盖 国际转运 印章;
(二)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在进境舱单加盖 国际转运单证章 , 一份海关留存备转运货物出境时进行核对,另一份再加盖 国际转运放行章 ,由船舶代理公司交与专用堆场,专用堆场凭此起卸和存放转运货物;
(三)外轮理货公司应在国际转运货物卸毕后24小时内向海关递交理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进境船名和航次、进境日期、集装箱箱号、箱数、箱型(散杂货物要有件数、标记唛码等)、重量、启运港、转运港、指运港;
(四)主管海关将理货报告与进境转运舱单进行核对。
第七条 国际转运货物的出境申报:
(一)船舶代理公司在国际转运货物出境前按照出境船名、航次填写《外国货物转运准单》一式两份(见附件),同时提供《转运货物放行通知单》一式两份(见附件);
(二)主管海关将《外国货物转运准单》、《转运货物放行通知单》与留存的进境国际转运货物舱单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外国货物转运准单》和《转运货物放行通知单》加盖 国际转运放行章 ;
(三)《外国货物转运准单》由海关留存,《转运货物放行通知单》由船舶代理公司交于码头专用堆场,专用堆场凭此发货装船。
第八条 船舶代理公司在船舶离境后的三日内向海关递交国际转运货物出境舱单,并按照指运港单列,同时加盖 国际转运 印章。
第九条 外轮理货公司在船舶离境后24小时内向海关递交理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出境船名和航次、出境日期、集装箱箱号、箱数、箱型(散杂货要有件数、标记唛码等)、转运港、指运港。
第十条 主管海关负责核对转运货物出境舱单是否与《外国货物转运准单》、出口理货报告一致,一致的予以结关,不符的应修改数据,有走私违规行为的应交缉私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国际转运货物进境地、出境地虽属同一市级行政区域但不属同一海关的,转运货物必须由在海关备案登记的监管车辆承运。手续办理如下:
第一条 本规程中的 国际转运货物 是指由境外启运,经大连口岸换装国际航行后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第二条 开展国际转运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船公司应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国际承运资格;
船舶公司应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代理国际航行船舶业务资格,并具备代理国际转运手续的资格;
港务公司应设有专用堆场,并且有隔离设施和明显标志,用来存放国际转运货物。
第三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拟开展国际转运业务时,应向大连海关监管处申请备案。大连地区以外的向主管隶属海关申请备案。
第四条 船舶代理公司向海关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门颁发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二)开展国际转运业务;
(三)国际转运业务专用印章。
第五条 港内存放国际转运货物的堆场(以下简称专用堆场)应向海关提出备案申请,经海关实地勘察符合监管条件后方可经营。备案时提供下列文件:
(一) 专用存放场地平面图;
(二) 国际转运货物管理制度;
(三) 建立的国际转运货物登记账册样本;
(四) 主管国际转运货物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
第六条 国际转运货物的进境申报:
(一)船舶代理公司在船舶靠港时向海关递交国际转运货物进境舱单一式两份,并按照指运港分别单列,同时加盖 国际转运 印章;
(二)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在进境舱单加盖 国际转运单证章 , 一份海关留存备转运货物出境时进行核对,另一份再加盖 国际转运放行章 ,由船舶代理公司交与专用堆场,专用堆场凭此起卸和存放转运货物;
(三)外轮理货公司应在国际转运货物卸毕后24小时内向海关递交理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进境船名和航次、进境日期、集装箱箱号、箱数、箱型(散杂货物要有件数、标记唛码等)、重量、启运港、转运港、指运港;
(四)主管海关将理货报告与进境转运舱单进行核对。
第七条 国际转运货物的出境申报:
(一)船舶代理公司在国际转运货物出境前按照出境船名、航次填写《外国货物转运准单》一式两份(见附件),同时提供《转运货物放行通知单》一式两份(见附件);
(二)主管海关将《外国货物转运准单》、《转运货物放行通知单》与留存的进境国际转运货物舱单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外国货物转运准单》和《转运货物放行通知单》加盖 国际转运放行章 ;
(三)《外国货物转运准单》由海关留存,《转运货物放行通知单》由船舶代理公司交于码头专用堆场,专用堆场凭此发货装船。
第八条 船舶代理公司在船舶离境后的三日内向海关递交国际转运货物出境舱单,并按照指运港单列,同时加盖 国际转运 印章。
第九条 外轮理货公司在船舶离境后24小时内向海关递交理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出境船名和航次、出境日期、集装箱箱号、箱数、箱型(散杂货要有件数、标记唛码等)、转运港、指运港。
第十条 主管海关负责核对转运货物出境舱单是否与《外国货物转运准单》、出口理货报告一致,一致的予以结关,不符的应修改数据,有走私违规行为的应交缉私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国际转运货物进境地、出境地虽属同一市级行政区域但不属同一海关的,转运货物必须由在海关备案登记的监管车辆承运。手续办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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