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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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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秦军茹”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二)对于欧盟指责我国措施违反GATT994第3条第4款,认为我国为进口零部件设置特别的比例限制(它这里指的是我国60%的进口零部件即构成整车特征的规定),超过这一比例即对汽车零部件征收一定的额......本文有132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二)对于欧盟指责我国措施违反GATT994第3条第4款,认为我国为进口零部件设置特别的比例限制(它这里指的是我国60%的进口零部件即构成整车特征的规定),超过这一比例即对汽车零部件征收一定的额外费用 因此,认为我国对于欧盟进口至我国领域内的产品在有关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 许诺销售 购买 运输 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 法规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低于我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欧盟的这项指控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欧盟认为我国设定一定的比例限制,对同一产品征收两种不同税率的 即零部件价值超过整车总价值的60%就征收25%的关税;否则只征收0%的关税 对于同一零部件征收的多出来的5%的关税就是欧盟所指的超过一定比例的额外费用 第二是欧盟认为我国在国内法律 法规上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给予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

第一,我国并未对同一产品使用两种不同的关税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所确定的商品归类规则第2条的规定:进口的不完整品 未制成品 未组装或者拆散件,只要构成了完整的基本特征,就应当归入完整品和制成品的类别当中,并且按照完整品和制成品来征税 根据这一规则,零部件的价值超过整车总价值的60%时,这些零部件已经构成了整车的完整特征,其产品性质已经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确定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作为关键核心生产的汽车已经不具有中国原产地特征了,具有进口整车特征,完全有理由对其征收整车25%的关税
第二,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有关措施属于关税措施,与国内法律 法规的实施无关,而且与进口零部件有关的影响汽车零部件国内销售 许诺销售 购买 运输 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 法规享受的待遇并未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可见欧盟第二个方面的指控毫无依据

(三)欧盟指责我国的行为与GATT994第3条第5款不符 认为我国制定或维持与产品的混合 加工或使用的特定的数量法规,此类法规直接或间接要求受其的任何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 此外,欧盟还认为我国以违反第款原则的方式实施国内数量法规 欧盟认定我国颁布的三项文件是本地化法规,认为我国规定进口零部件价值达到组装汽车总价值的60%就应缴纳更多税收,就是间接要求组装汽车超过40%的零部件应由国内供应,否则就征收更多的税收,这是变相的 汽车零部件本地化比例 与GATT994第3条第5款矛盾 同时也违反了
欧盟对我国的这三项文件提起以上指控完全是误解了我国制定的初衷和目的 第一,我国设定60%的标准是为了防止关税流失,打击逃税行为 而且《办法》和《核定标准》并没有任何有关汽车生产商增加当地含量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将汽车零部件的用途作为确定商品归类的依据,将整车和零部件归于两个不同的税率,《办法》和《核定规则》只是为了方便海关归类而设定了一定标准,对于组装汽车中进口零部件和国产零部件的比例,《办法》中没有硬性规定,就算是00%零部件进口,《办法》也是允许的 第二,至于欧盟的另一方面指控就更无道理 GATT994第3条第款规定的是国民待遇原则,而从分析中可以明确我国的措施是关税,WTO中调整关税的原则是,是产品进入国内后的待遇,入关时根本不存在国民待遇的适用问题 任何国家均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而对国内产品都不征收关税,关税是WTO体制下唯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品的措施,在这一体制下,如果关税会导致竞争机会不平等,那么违反国民待遇的情况在各国都存在 所以欧盟这一指控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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