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富济贫”亦或“有缺陷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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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3月31日23时37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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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洪桥”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摘要】联邦累进在美国一直存在争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联邦累进所得税是合宪的,是间接接税。学界对联邦累进所得税多有批评,但比例税并不比累进所得税完美。学界争论双方的观点......本文有95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摘要】联邦累进在美国一直存在争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联邦累进所得税是合宪的,是间接接税。学界对联邦累进所得税多有批评,但比例税并不比累进所得税完美。学界争论双方的观点都不是决定性的,美国人生活在有缺陷的正义中。
【英文摘要】The federal Progressive income tax has been controversial in America. Federal Supreme Court held that the federal progressive income tax is constitutional, is the indirect tax. Academics held criticism attitude to the federal progressive income tax, but the proportion of tax is not more perfect than the progressive income tax. The point of view between the two sides were not the decisive, the Americans have lived in a flawed justice.
【关键词】联邦累进所得税;比例税;合宪性;分配正义
【写作年份】200年
【正文】
美国是以所得税为主要税种的国家。[]然而,联邦累进所得税制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聚讼纷纭:为什么要就收入征税?富人为什么要比穷人多交税?但具有戏剧色彩的是,迄今为止,联邦累进所得税制仍屹立不倒。其中的因由只能是:人们本来就生活在一个有缺陷的世界里,联邦累进所得税可能不尽完美,但比联邦累进所得税完美的税种在哪里呢?谁能,引进比例税率代替联邦累进所得税不会导致更大范围的论争呢?回顾发生在域外的这些论争,有助于我们理解累进所得税的一般机理。
一、从862年所得税法案到宪法第十六修正案:联邦累进所得税的合宪性之争
美国立国之初,与其它领域的论争相反,声名显赫的政治家几乎都赞成联邦累进所得税制。托马斯 杰斐这样表达自己的观点: 静悄悄地缩小财富不平等的路径是对财富在某个水准以下的人免税,并随着财产的增加而提高税率。 [2]798年,亚历山大 汉密尔顿提出了自己朴素的不动产所得税观点:对于木屋,每间房征税20美分;对于有7间房或7间以上房的房产,每个房间征税美圆。[3]
宪法之父 们的理论首先在各州的所得税法案中开花结果。在联邦政府征收所得税以前,各州已开始践行。在9世纪50年代,至少有7个州通过了所得税法案。[4]这些所得税法案的基本结构几乎就是今天联邦所得税法案的雏形: 免税额度较高,起始税率较低,但逐渐累进。 [5]862年,联邦政府为了筹措军费,制定了862年所得税法,完全继承了州所得税法的上述特征:免税的范围宽泛,按照年收入计算所得税,从600美圆到2000美圆不等 这意味着只有人口的0.2%到.3%达到起征点的收入;刚开始的税率是从3%到5%;到内战末期,税率从5%到0%。也许是战争的紧迫需要压倒了人们的正当性诉求,862年的所得税法没有遭遇诉讼。随着美国内战的结束,862年所得税法于872年废止。
随着的减少,为弥补财政经费不足,议会于894年重新恢复所得税,这就是威尔逊 戈尔曼关税法案(Wilson-Gorman Tariff Act)。[6]该法案规定:对分红、利息和租金以及其他来源于财产的收入按单一税率2%征收所得税。也许是惧怕遭遇反对,该法案规定了超乎寻常的豁免额度,4000美圆,这意味着只有人口的0.3%需要缴纳所得税。[7]这一法案仍可理解为累进所得税:收入在4000美圆以下的,税率为0;收入在4000美圆以上的,税率为2%。高额度的免税额,反映了只对人口中极少部分富人征税的立法意图。由于需要纳税的人口数量极少,联邦累进所得税制在这一时期获得了很高的认可度。
但事情总有例外。尽管议会谨小慎微,一年后仍发生了波洛克诉农业贷款及有限公司案(Pollock v. Farmers Loan & Trust Co.)。正是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该法违宪。
【英文摘要】The federal Progressive income tax has been controversial in America. Federal Supreme Court held that the federal progressive income tax is constitutional, is the indirect tax. Academics held criticism attitude to the federal progressive income tax, but the proportion of tax is not more perfect than the progressive income tax. The point of view between the two sides were not the decisive, the Americans have lived in a flawed justice.
【关键词】联邦累进所得税;比例税;合宪性;分配正义
【写作年份】200年
【正文】
美国是以所得税为主要税种的国家。[]然而,联邦累进所得税制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聚讼纷纭:为什么要就收入征税?富人为什么要比穷人多交税?但具有戏剧色彩的是,迄今为止,联邦累进所得税制仍屹立不倒。其中的因由只能是:人们本来就生活在一个有缺陷的世界里,联邦累进所得税可能不尽完美,但比联邦累进所得税完美的税种在哪里呢?谁能,引进比例税率代替联邦累进所得税不会导致更大范围的论争呢?回顾发生在域外的这些论争,有助于我们理解累进所得税的一般机理。
一、从862年所得税法案到宪法第十六修正案:联邦累进所得税的合宪性之争
美国立国之初,与其它领域的论争相反,声名显赫的政治家几乎都赞成联邦累进所得税制。托马斯 杰斐这样表达自己的观点: 静悄悄地缩小财富不平等的路径是对财富在某个水准以下的人免税,并随着财产的增加而提高税率。 [2]798年,亚历山大 汉密尔顿提出了自己朴素的不动产所得税观点:对于木屋,每间房征税20美分;对于有7间房或7间以上房的房产,每个房间征税美圆。[3]
宪法之父 们的理论首先在各州的所得税法案中开花结果。在联邦政府征收所得税以前,各州已开始践行。在9世纪50年代,至少有7个州通过了所得税法案。[4]这些所得税法案的基本结构几乎就是今天联邦所得税法案的雏形: 免税额度较高,起始税率较低,但逐渐累进。 [5]862年,联邦政府为了筹措军费,制定了862年所得税法,完全继承了州所得税法的上述特征:免税的范围宽泛,按照年收入计算所得税,从600美圆到2000美圆不等 这意味着只有人口的0.2%到.3%达到起征点的收入;刚开始的税率是从3%到5%;到内战末期,税率从5%到0%。也许是战争的紧迫需要压倒了人们的正当性诉求,862年的所得税法没有遭遇诉讼。随着美国内战的结束,862年所得税法于872年废止。
随着的减少,为弥补财政经费不足,议会于894年重新恢复所得税,这就是威尔逊 戈尔曼关税法案(Wilson-Gorman Tariff Act)。[6]该法案规定:对分红、利息和租金以及其他来源于财产的收入按单一税率2%征收所得税。也许是惧怕遭遇反对,该法案规定了超乎寻常的豁免额度,4000美圆,这意味着只有人口的0.3%需要缴纳所得税。[7]这一法案仍可理解为累进所得税:收入在4000美圆以下的,税率为0;收入在4000美圆以上的,税率为2%。高额度的免税额,反映了只对人口中极少部分富人征税的立法意图。由于需要纳税的人口数量极少,联邦累进所得税制在这一时期获得了很高的认可度。
但事情总有例外。尽管议会谨小慎微,一年后仍发生了波洛克诉农业贷款及有限公司案(Pollock v. Farmers Loan & Trust Co.)。正是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该法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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