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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与我国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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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WTO与WTO规则,我们不仅要善于透过其庞杂的体系、纷繁的规则和众多的国际认识其功能、运作和实质,还要善于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了解其动向、发展趋势和成员间的关系;不仅要正确把握我国加入WTO的必然性及其利弊,还要在国际政治、经济大背景下, 全面分析加入WTO对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 文化特别是行政管理体制的长远影响;不仅要认真研究、逐项落实我国按照WTO 协议承担的义务、需要履行的,还要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踏踏实实地做好各方面的准备,相应调整、完善我国有关法律制度和机制。归结到一句话:加入WTO、适应WTO,我们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法制建设。

一、WTO与WTO规则

认识WTO与WTO规则,需要把握几个基本点。简单地说,就是一套体系、一套原则、一套规则和机制。

从体系与组织看,WTO是一个国际组织,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简而言之,WTO 是一个以强制性规则为基础的“带牙齿”的国际组织,是公平、有序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一条“看家狗”。

WTO协议共包括二十多个协议、协定,内容非常广泛, 既确立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措施等方面的实体规则,又明确了解决纠纷、保障实施的程序性规则。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部长宣言和决议。这些法律文件旨在通过规定成员应当承担的贸易自由化或开放义务,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有序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同时,WTO作为永久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在国际法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即国际法上说的“国际人格者”。“总的来说,WTO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框架和组织基础。

当然,WTO是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文化背景、 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地区在处理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斗争、妥协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在它的规则制定中,历来采取由若干经济发达会员会下事先酝酿的做法,其制定的规则往往忽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就是大国之间如美日之间、美欧之间,也有利益冲突,难以有效地达成一致。999年底在美国西雅图发起的新一轮谈判遭到失败,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从WTO确立的原则看,其核心是贸易自由化, 贯穿其中的是三大基本原则,即: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地进行贸易活动,是WTO规则的基石。 它要求各成员不论大小、强弱,都应当平等地进行贸易往来,对“人”、对“物”都不得进行歧视,既不能歧视其他成员,不能“内外”有别;也不能歧视不同成员,不能“外外”有别。非歧视原则主要体现为和。最惠国待遇要求任何一个成员给予另一成员的贸易优惠和特权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所有成员,也就是说,各成员的产品或者服务应该享受相同的。国民待遇是指任何一个成员的产品或者服务进入另一成员境内后,享有不低于后者国内产品或者服务享有的待遇,如各种税费、各种许可程序、技术标准等都不能有差别待遇。

这里需要说明,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在具体适用上是不同的。一般说来,除了极少数法定例外以外,最惠国待遇的适用是无条件的;而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货物贸易中的进口产品是无条件的,对各个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则取决于谈判达成的具体承诺。在服务贸易领域,任何成员都没有必须对其他成员给予国民待遇的义务,而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确定。有一种看法,认为我国一旦加入WTO, 就必须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服务行业在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给予无条件的国民待遇。这是一种误解。事实上,即使发达国家在这方面也没有对所有外国企业都无条件地给予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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