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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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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6年3月30日欧盟和美国正式在WTO向我国提出了磋商请求,对我国颁布的《构成整车特征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提出异议,认为我国的这三项文件违反了WTO有关规则,我们仅从其中争议的法律问题之一,即我国这三项文件是否违反了GATT994相关规则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更好的理解WTO有关规则,更充分的运用WTO争端解释机制来维护我国的利益

关键词:汽车零部件;全散件;半散件;GATT994;

一、案情简介

近年来,我国有不少企业利用我国进口整车汽车和进口汽车零部件税率上的5%的差距(进口整车征收25%的关税,进口零部件征收0%的关税),先进口零部件,然后在国内组装销售,以此来规避进口整车需缴纳的关税 为了打击这种逃税现象,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我国于2005年4月日开始实施《构成整车特征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且为了配合《办法》的实施,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以下简称核定规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进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组装的汽车;进口车身 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进口车身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三个总成以上装车;进口除车身和发动机两大总面以外其他五个总成以上的装车;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以上,均被认定构成整车特征,须按整车税率缴纳关税 为此,欧盟 美国 加拿大认为我国对外国进口汽车配件的税收政策有歧视嫌疑,意在鼓励中国汽车厂商使用国内汽车配件 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欧盟与美国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在WTO向我国提出了磋商请求 随后,加拿大也于2006年4月3日提出了磋商请求 该案统称为 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2006年7月,我国有关部门决定将构成整车特征的零件关税按25%的规定推迟两年至2008年执行,但美国 加拿大对此仍不满意 2006年9月5日,美国 加拿大 欧盟正式要求WTO成立专家组,审理我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关税措施 我国对成立专家组的第一次请求表示拒绝 2006年0月26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应欧盟 美国 加拿大的再次要求,决定成立专家组审理上述三方针对我国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管理规定所提起的争端

二、法律分析

由于欧盟 美国 加拿大提出争端解决的依据基本相同,本文仅对欧盟提出的争端解决依据进行分析 欧盟认为,我国措施表面上是对汽车厂商故意进口汽车零部件,然后进行组装在中国市场销售以规避被征收进口整车关税的行为的处罚,实际上是通过对超过整车价值60%的汽车零部件征收整车关税的措施间接要求当地企业在生产汽车时使用国产零部件 认为上述措施违反了:()GATT994第2.条(a)项和(b)项及第3条第款 第2款 第4款 第5款 (2)TRIMS协议的第2条第款和第2款以及解释性清单的第条第款 (3)SCM协议第3条 (4)中国加入议定书(WT/L/432) ①欧盟进一步认为我国的有关措施使得欧盟在上述协议下的利益遭到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涉及WTO众多协议,本文仅从我国的相关措施是否违反GATT994第3条和第2条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一)欧盟认为我国的行为违背了GATT第3条第2款 认为我国对进入到我国领域内的其他缔约方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地征收了超过了对同类国内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此外我国也以违反第款所列的原则的方式,对其进口产品,主要是指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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