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汽车零部件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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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3月31日22时41分0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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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鸿杰”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汽车零部件案;专家组裁决 【写作年份】20年 【正文】 欧共体、美国、加拿大诉中国的 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的措施案 (China-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Automobile Part......本文有99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汽车零部件案;专家组裁决
【写作年份】20年
【正文】
欧共体、美国、加拿大诉中国的 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的措施案 (China-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Automobile Parts,WT/DS339、340、342),专家组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裁决,上诉机构于2月5日作出裁决。这是WTO就中国贸易措施作出的第一个专家组裁决和上诉机构裁决。
一、涉案措施:进口组装一条龙
中国颁布的影响进口汽车零部件的三项政策措施,具体为:《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简称 8号令 ),2004年5月2日生效;《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5号令) (简称 25号令 ),2005年4月日生效;以及《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中国海关总署2005年4号公告)(简称 4号公告 ),2005年4月日生效。根据这些措施中规定的具体标准,如果中国汽车生产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具备 整车特征 ,则需对这些进口零部件征收25%的。该税率与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 附件8第I部分 货物减让表和 )( 减让表 )中适用于汽车整车的平均关税率相当,而高于适用于汽车零部件的平均关税率0%。
根据以上规定,中国境内的汽车制造商要想开始生产一种使用进口零部件的新车型,并在中国国内市场上销售该车型,首先必须在开始生产前进行 自测 ,确定该车型将要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是否具有整车的 基本特征 ,以及是否因此而构成整车。[]如果汽车制造商 自测 结果为构成整车特征,即用于该车型的进口零部件符合核定标准,那么下一步就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将该车型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公告》 )中。汽车制造商若要在中国制造和销售汽车,必需进行此项申请,而且还要为用于该车型的进口零部件向商务部申请进口许可证。
如果汽车制造商的自测结果为不构成整车特征,国家整车特征专业核定中心将进行简单复审或现场复审,确定用于某一车型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是否符合涉案措施规定的核定标准。在此情况下,为了将车型列入《公告》,汽车制造商必须上报其自测结果以及核定中心出具的不构成整车特征的复审意见。之后,汽车制造商还必须履行以下多个程序。
车型列入《公告》以后,汽车制造商必须向海关总署申请对该车型进行备案。海关总署将申请分送给相关政府部门,包括汽车制造商所在地直属海关;如果备案申请材料齐备,汽车制造商所在地直属海关将对汽车制造商及其车型备案。在这一阶段,汽车制造商必须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缴纳税款( 税款担保 )。税款担保的担保数额按照每月预计进口的汽车零部件数量和价值计算;在实践中,担保数额相当于对每月预计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应用汽车零部件适用的关税税率(平均为0%)。
汽车制造商随后可以开始进口用于生产该新车型的进口零部件。用于某一已备案车型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到中国时,必须以标注有 整车特征 字样的进口许可证为凭,还必须单独向当地直属海关申报,并提交其它相关文件。汽车零部件进口时须 有担保 ,这意味着须缴纳金(税款担保),而且进口这些零部件的制造商还必须遵照跟踪和上报要求。然而,这些汽车零部件本身并未受到任何现存的物理限制或海关有关其在国内市场上使用的任何其它限制。
有关车型的生产开始以后,在这些车型 第一批 生产完毕0日之内,汽车制造商必须向海关总署提交核定申请,海关总署随后指示核定中心进行核定并出具核定报告。核定工作由三或五名汽车行业专家组成的 专项核定小组 开展,内容包括对已生产的汽车和证明文件进行核查。核定中心应在接到海关总署指示后一个月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出具核定报告,但实际上这一过程可能需要30日至几年不等。汽车制造商在等待核定报告可以生产和销售有关车型。
【关键词】汽车零部件案;专家组裁决
【写作年份】20年
【正文】
欧共体、美国、加拿大诉中国的 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的措施案 (China-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Automobile Parts,WT/DS339、340、342),专家组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裁决,上诉机构于2月5日作出裁决。这是WTO就中国贸易措施作出的第一个专家组裁决和上诉机构裁决。
一、涉案措施:进口组装一条龙
中国颁布的影响进口汽车零部件的三项政策措施,具体为:《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简称 8号令 ),2004年5月2日生效;《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5号令) (简称 25号令 ),2005年4月日生效;以及《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中国海关总署2005年4号公告)(简称 4号公告 ),2005年4月日生效。根据这些措施中规定的具体标准,如果中国汽车生产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具备 整车特征 ,则需对这些进口零部件征收25%的。该税率与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 附件8第I部分 货物减让表和 )( 减让表 )中适用于汽车整车的平均关税率相当,而高于适用于汽车零部件的平均关税率0%。
根据以上规定,中国境内的汽车制造商要想开始生产一种使用进口零部件的新车型,并在中国国内市场上销售该车型,首先必须在开始生产前进行 自测 ,确定该车型将要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是否具有整车的 基本特征 ,以及是否因此而构成整车。[]如果汽车制造商 自测 结果为构成整车特征,即用于该车型的进口零部件符合核定标准,那么下一步就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将该车型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公告》 )中。汽车制造商若要在中国制造和销售汽车,必需进行此项申请,而且还要为用于该车型的进口零部件向商务部申请进口许可证。
如果汽车制造商的自测结果为不构成整车特征,国家整车特征专业核定中心将进行简单复审或现场复审,确定用于某一车型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是否符合涉案措施规定的核定标准。在此情况下,为了将车型列入《公告》,汽车制造商必须上报其自测结果以及核定中心出具的不构成整车特征的复审意见。之后,汽车制造商还必须履行以下多个程序。
车型列入《公告》以后,汽车制造商必须向海关总署申请对该车型进行备案。海关总署将申请分送给相关政府部门,包括汽车制造商所在地直属海关;如果备案申请材料齐备,汽车制造商所在地直属海关将对汽车制造商及其车型备案。在这一阶段,汽车制造商必须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缴纳税款( 税款担保 )。税款担保的担保数额按照每月预计进口的汽车零部件数量和价值计算;在实践中,担保数额相当于对每月预计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应用汽车零部件适用的关税税率(平均为0%)。
汽车制造商随后可以开始进口用于生产该新车型的进口零部件。用于某一已备案车型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到中国时,必须以标注有 整车特征 字样的进口许可证为凭,还必须单独向当地直属海关申报,并提交其它相关文件。汽车零部件进口时须 有担保 ,这意味着须缴纳金(税款担保),而且进口这些零部件的制造商还必须遵照跟踪和上报要求。然而,这些汽车零部件本身并未受到任何现存的物理限制或海关有关其在国内市场上使用的任何其它限制。
有关车型的生产开始以后,在这些车型 第一批 生产完毕0日之内,汽车制造商必须向海关总署提交核定申请,海关总署随后指示核定中心进行核定并出具核定报告。核定工作由三或五名汽车行业专家组成的 专项核定小组 开展,内容包括对已生产的汽车和证明文件进行核查。核定中心应在接到海关总署指示后一个月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出具核定报告,但实际上这一过程可能需要30日至几年不等。汽车制造商在等待核定报告可以生产和销售有关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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