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理论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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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3月31日22时25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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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程太来”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摘要】公法上是指在公法范围内,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致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害,受损的一方有请求返还所受利益的权利。公法上不当得利是公法之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本文有99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摘要】公法上是指在公法范围内,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致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害,受损的一方有请求返还所受利益的权利。公法上不当得利是公法之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公法上基本制度之一。公法上不当得利与私法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所共同但又有区别,主要变现在规范不当得利的法律规范上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公法上不当得利情形主要集中于税收与等领域且范围广泛。在公法上不当得利的实现方式,在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等域外理论与实践较为丰富,而在大陆地区则显得太过于冷清且效果值得反思。
【关键词】公法;不当得利;信赖保护;返还
【写作年份】200年
【正文】
当下,随着国家的行政的不断扩大,从传统单一秩序行政到当代福利国家秩序行政、给付行政的多元化,尤其是给付行政的迅速扩大以及给付行政和福利给付行政的迅速发展已对传统活动方式产生强烈的冲击,因而产生了传统行政法已无法妥善解决的一些问题如,首先,国家行政职能的扩张,因怠于行使行政职能而致公民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较之以往更为大增;其次,市场化、民营化等非传统高权行政行为的日益增多,致使民众有机会代替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能,从而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 正由于秩序行政之下的行政法无法妥善解决这些新问题,所以公法债权法与公法等新的行政法律部门随之产生且为传统公法学理论与实践注入新鲜血液。正如日本著名法学家美浓部达吉指出,虽然债权的观念是由私法 特别是私的财产法上发达而来的,但若债权的观念可能要求特定人作行为或不行为或给付的权利,那么这观念不仅为私法所独有,而是公法与私法所共通的。公法上的权利与私法上的债权最相类似的就是公法上的金钱请求权,诸如税费、公务员工资、退休金、、补偿等。事实上,不单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即如警察上的命令或其他公法上的命令,虽然在其为国家单方的命令且具有强制力之点,有与私法上的债权不同的性质。但自其内容上言之,亦不外是向某者要求作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或给付,与私法上的债权曾无异处。在此意义上称之为公法上的债权合乎法理,除非是把 债权的用语只限于私法领域 看作不可侵犯的前提的,便随亦没有加以否定的理由。[]而在公法债权中,不当得利制度具有引领行政合法性与恢复正义的属性,且私法中历史最为永久, 在债权法中,很少有一个制度,像不当得利那样渊源流长,历经二千多年的演变,仍然对现行法律的解释适用具有重大的影响 。[2]目前在我国大陆地区民法上对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研究已存在相当丰富的经验成果,而对于公法上不当得利,不仅在法律未获得正名,而且在上几乎处于空白地带。公法上不当得利可以探讨问题较多,但由于写作旨趣因此,本文仅将行政法上的部分特殊问题进行讨论,以探讨其特殊的法理与体系,寄希望于日后学界的努力。
一、公法上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
目前,对于公法上不当得利的研究成果较为显著的是大陆法系的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而我国台湾地区对公法上的不当得利的研究与实践深受德国影响。因此对公法上不当得利的法理基础进行探讨,仍需从德国的公法上不当得利进行考量。
在德国,公法上返还请求权( ffentlich-rechtlichen Erstattungsanspr ch),在学说被称为公法上不当得利,在行政法体系中属于广义的国家责任(Staatshaffung im weitensinne)体系中的一个制度。[3]但是德国,国家责任体系中处于核心部分仍是我们所熟悉的与损失补偿等两种,而公法上的返还请求权与两核心部分的最大差异在于调整各种公法关系中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财产变动的情形,从而回复适法的状态。因此,在此意义上而言,公法上不当得利与民法上不当得利具有较为相同的功能:矫正欠缺法律关系的财货转移与保护财货的归属。[4] ..
【关键词】公法;不当得利;信赖保护;返还
【写作年份】200年
【正文】
当下,随着国家的行政的不断扩大,从传统单一秩序行政到当代福利国家秩序行政、给付行政的多元化,尤其是给付行政的迅速扩大以及给付行政和福利给付行政的迅速发展已对传统活动方式产生强烈的冲击,因而产生了传统行政法已无法妥善解决的一些问题如,首先,国家行政职能的扩张,因怠于行使行政职能而致公民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较之以往更为大增;其次,市场化、民营化等非传统高权行政行为的日益增多,致使民众有机会代替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能,从而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 正由于秩序行政之下的行政法无法妥善解决这些新问题,所以公法债权法与公法等新的行政法律部门随之产生且为传统公法学理论与实践注入新鲜血液。正如日本著名法学家美浓部达吉指出,虽然债权的观念是由私法 特别是私的财产法上发达而来的,但若债权的观念可能要求特定人作行为或不行为或给付的权利,那么这观念不仅为私法所独有,而是公法与私法所共通的。公法上的权利与私法上的债权最相类似的就是公法上的金钱请求权,诸如税费、公务员工资、退休金、、补偿等。事实上,不单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即如警察上的命令或其他公法上的命令,虽然在其为国家单方的命令且具有强制力之点,有与私法上的债权不同的性质。但自其内容上言之,亦不外是向某者要求作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或给付,与私法上的债权曾无异处。在此意义上称之为公法上的债权合乎法理,除非是把 债权的用语只限于私法领域 看作不可侵犯的前提的,便随亦没有加以否定的理由。[]而在公法债权中,不当得利制度具有引领行政合法性与恢复正义的属性,且私法中历史最为永久, 在债权法中,很少有一个制度,像不当得利那样渊源流长,历经二千多年的演变,仍然对现行法律的解释适用具有重大的影响 。[2]目前在我国大陆地区民法上对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研究已存在相当丰富的经验成果,而对于公法上不当得利,不仅在法律未获得正名,而且在上几乎处于空白地带。公法上不当得利可以探讨问题较多,但由于写作旨趣因此,本文仅将行政法上的部分特殊问题进行讨论,以探讨其特殊的法理与体系,寄希望于日后学界的努力。
一、公法上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
目前,对于公法上不当得利的研究成果较为显著的是大陆法系的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而我国台湾地区对公法上的不当得利的研究与实践深受德国影响。因此对公法上不当得利的法理基础进行探讨,仍需从德国的公法上不当得利进行考量。
在德国,公法上返还请求权( ffentlich-rechtlichen Erstattungsanspr ch),在学说被称为公法上不当得利,在行政法体系中属于广义的国家责任(Staatshaffung im weitensinne)体系中的一个制度。[3]但是德国,国家责任体系中处于核心部分仍是我们所熟悉的与损失补偿等两种,而公法上的返还请求权与两核心部分的最大差异在于调整各种公法关系中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财产变动的情形,从而回复适法的状态。因此,在此意义上而言,公法上不当得利与民法上不当得利具有较为相同的功能:矫正欠缺法律关系的财货转移与保护财货的归属。[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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