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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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3月31日21时59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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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完备的经济法制并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经历了一个曲折起伏的发展过程。它的产生、发展与完善是国家不断加强对经济领域干预的必然结果,也是美国政府各时期经济政策的法律化。美国历史上各种经济学说不仅影响着美国的经济政策,而且也成为美国各时期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
美国是资本主义世界中经济高度法制化的国家,其完备的经济法制保障着经济顺利有序地发展。然而,美国完备的经济法制是如何产生、确立并得以完善起来的,对此问题的研究与论述,在我国法学界尚属空白。也许,这是由于美国传统上并无“经济法”这一概念的缘故,因而对这个领域我国法学界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是,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特别是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这个问题也就显得尤为突出,象美国这样一个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政府在建立与完善其经济法制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很是值得我们借鉴,它可以帮助我们在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制体系过程中少走弯路,树立信心,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备的经济法制体系服务。由于笔者对美国的经济与法律研究不够,在此只能作一些初步的基础工作,以求抛砖引玉,引起同仁们的重视。
美国虽然在传统上没有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经济法”概念,但是,为统治阶级的经济政策,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控制与调节。这些经济立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法有着基本相同的内容与本质,因此,为叙述方便,笔者暂且借用“经济法”[]这一名词以表示这类法律规范。美国政府对经济生活实行高度的法制化,就是建立在这些完备的经济立法基础之上的。然而美国完备的经济法制并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经历了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历史发展过程。它的产生、发展与完善是国家不断加强对经济领域干预的必然结果,也是美国政府各时期经济政策的法制化结果。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法无论作为一个整体或仅指某一具体经济法规而言,都是国家借以实现既定经济政策的法律手段,或者说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在分析美国经济立法和国家干预经济政策时,往往要涉及到某种占支配地位的经济学说,因为一国某一历史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往往是以当时的经济理论为依据的。在美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支配其经济政策的主要有三种经济学说:亚当。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凯恩斯经济学和里根混合经济学。这三种经济学说不仅影响着美国各时期的经济政策,而且也成为美国各时期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因此,笔者就以这三种学说的盛衰界限作为划分美国“经济法”发展阶段的依据。
一、“经济法”的产生──本世纪三十年代前美国自776年独立到本世纪三十年代以前,这时期是美国资本主义竞争向垄断过渡并业已完成的阶段。以市场自由经营论为中心内容的亚当。斯密的经济学占统治地位,成为当时美国经济政策的支柱。亚当。斯密告诫人们:“你认为通过动机良好的法令和干预手段,你可以帮助经济制度运转,事实并非如此,利已的润滑会使齿轮奇迹般地正常运转,不需要计划,不需要国家元首的统治,市场会解决一切问题。”[2]联邦政府受这种不干涉主义或自由市场企业思想学说的影响,对经济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国家一般不干预私人的经济关系,调整私人经济关系的法律也主要是民、商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手段的经济立法也就很少产生。有些美国学者因此断言:“美国在传统上就是自由企业的故乡,政府干预经济是近年来从国外特别是从社会主义国家引进来的坏东西。”[3]然而,这种结论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因为国家干预经济,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从来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之一,即便是在自由放任的全盛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也从未完全解除。事实上,美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从建国之初就开始了,美国建国时的宪法就规定了联邦政府对经济管理的范围与权限。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原有的民商法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发展变化的要求,为了调整各个垄断资本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保护其共同利益,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也就逐渐增强。与此相应,经济立法也随之增多。因此,可以说,美国政府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全部历史中对经济始终是干预的,只是这种干预的范围与程度有所不同而已。这时期经济立法相应地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美国是资本主义世界中经济高度法制化的国家,其完备的经济法制保障着经济顺利有序地发展。然而,美国完备的经济法制是如何产生、确立并得以完善起来的,对此问题的研究与论述,在我国法学界尚属空白。也许,这是由于美国传统上并无“经济法”这一概念的缘故,因而对这个领域我国法学界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是,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特别是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这个问题也就显得尤为突出,象美国这样一个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政府在建立与完善其经济法制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很是值得我们借鉴,它可以帮助我们在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制体系过程中少走弯路,树立信心,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备的经济法制体系服务。由于笔者对美国的经济与法律研究不够,在此只能作一些初步的基础工作,以求抛砖引玉,引起同仁们的重视。
美国虽然在传统上没有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经济法”概念,但是,为统治阶级的经济政策,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控制与调节。这些经济立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法有着基本相同的内容与本质,因此,为叙述方便,笔者暂且借用“经济法”[]这一名词以表示这类法律规范。美国政府对经济生活实行高度的法制化,就是建立在这些完备的经济立法基础之上的。然而美国完备的经济法制并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经历了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历史发展过程。它的产生、发展与完善是国家不断加强对经济领域干预的必然结果,也是美国政府各时期经济政策的法制化结果。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法无论作为一个整体或仅指某一具体经济法规而言,都是国家借以实现既定经济政策的法律手段,或者说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在分析美国经济立法和国家干预经济政策时,往往要涉及到某种占支配地位的经济学说,因为一国某一历史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往往是以当时的经济理论为依据的。在美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支配其经济政策的主要有三种经济学说:亚当。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凯恩斯经济学和里根混合经济学。这三种经济学说不仅影响着美国各时期的经济政策,而且也成为美国各时期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因此,笔者就以这三种学说的盛衰界限作为划分美国“经济法”发展阶段的依据。
一、“经济法”的产生──本世纪三十年代前美国自776年独立到本世纪三十年代以前,这时期是美国资本主义竞争向垄断过渡并业已完成的阶段。以市场自由经营论为中心内容的亚当。斯密的经济学占统治地位,成为当时美国经济政策的支柱。亚当。斯密告诫人们:“你认为通过动机良好的法令和干预手段,你可以帮助经济制度运转,事实并非如此,利已的润滑会使齿轮奇迹般地正常运转,不需要计划,不需要国家元首的统治,市场会解决一切问题。”[2]联邦政府受这种不干涉主义或自由市场企业思想学说的影响,对经济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国家一般不干预私人的经济关系,调整私人经济关系的法律也主要是民、商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手段的经济立法也就很少产生。有些美国学者因此断言:“美国在传统上就是自由企业的故乡,政府干预经济是近年来从国外特别是从社会主义国家引进来的坏东西。”[3]然而,这种结论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因为国家干预经济,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从来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之一,即便是在自由放任的全盛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也从未完全解除。事实上,美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从建国之初就开始了,美国建国时的宪法就规定了联邦政府对经济管理的范围与权限。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原有的民商法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发展变化的要求,为了调整各个垄断资本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保护其共同利益,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也就逐渐增强。与此相应,经济立法也随之增多。因此,可以说,美国政府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全部历史中对经济始终是干预的,只是这种干预的范围与程度有所不同而已。这时期经济立法相应地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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