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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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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最高人院 )
(讨论稿)
程序问题
一、
、如何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答:我国第244条规定,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营业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诸多因素。选择某国法院管辖本身不能使该国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2、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的规定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应认定协议无效,而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有关案件已经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的人民法院审理。
3、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
答: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4、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
答: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终局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如果胜诉方已经根据我国与其所在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共同参加的有关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如果有关国家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则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5、如何理解“可供扣押财产”?独资公司、合作合资公司股权、知识产权、到期债权能否视为可供扣押财产?
答:采用“可供扣押财产地”行使管辖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查实有关财产确实是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独资公司、合作合资公司中的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到期债权都是可供扣押的财产。
6、当事人协议选择台湾法院管辖有关纠纷是否有效?
答: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如果选择台湾法院处理有关争议,人民法院可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认可当事人选择台湾法院管辖的效力,但台湾地区应当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7、当事人协议约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非排他性管辖的,人民法院如何办理?
答: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约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对其争议具有非他性管辖权的,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且该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则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有关案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境外当事人就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起诉到我国法院的如何办理?
答:对于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除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外,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到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我国法院就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间没有书面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对方当事人应诉并就实体问题答辩的,亦视为当事人承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9、如何理解和掌握“不方便法院原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就其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以我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为由要求我国法院不行使管辖权。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某涉外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当事人,主要案件事实与我国没有任何联系,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且判决结果需要到外国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必一定行使管辖权,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放弃行使司法管辖权。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人民法院不要主动进行,而应依据当事人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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