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规则的公开及其公平实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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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3月31日20时55分0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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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要求其成员应将其国内贸易政策对所有成员公开,增加其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同时还要求成员应努力使其国内贸易政策在其领土上保持一致,消除地区差别,消除差别,特别是在实施关贸总协定的各项协定和实施其国内的贸易政策时应实现公正、公平。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贸易规则、公开、公平、实施
一、国内贸易规则的公开
公开性或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它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和消除成员政府不公开的行政管理所造成的歧视待遇和由此给国际自由贸易带来的障碍,监督成员政府世贸组织各项协定和履行市场开放的。贸易政策的公开或透明度原则首先由《947年关贸总协定》提出和规定,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纳入了各个多边贸易协定,现在已经广泛适用于的所有领域,成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中普遍实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更为重要的是,乌拉圭回合还建立了世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评审机制的作用是审查成员贸易政策和惯例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执行贸易政策和其他贸易管理措施的公开性或透明度制度,也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多边谈判中的重大问题之一和中国的初步承诺之一。
在货物中,公开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成员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律及条例,以及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成员政府及贸易商熟悉或了解。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执行公开度的范围有三类:一是直接关于货物贸易的政府规定。包括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转帐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二是范围广泛的所有影响进出口货物销售、运输、分配、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律、条例与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三是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注:规定公开性原则的核心条款是《994年关贸总协定》第0条“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其他条款也提到了透明度原则,例如第6条关于征收的报告,第3条关于数量限制的公布,第6条关于补贴的书面通知,第9条关于紧急措施的书面通知等。)。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货物贸易的专门协定也规定了透明度原则的施行。《与贸易有关的措施协定》规定,各成员应遵守关贸总协定第0条有关透明度的要求。关于透明度制度的例外,关贸总协定第0条第款规定,透明度制度并不要求成员公开那些会妨碍法律实施、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常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需要实行公开的范围更为广泛。《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每一成员应迅速将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有关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不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作出的,或是由非政府有关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以及签订的所有有关服务贸易的双边或多边的协议,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以前予以公布;如不能公布,也应将不能公布的理由予以公布;并且应将对上述各方面的任何修改和对服务贸易有实质性影响的任何新的法律、法规或者行政命令迅速并且至少每年一次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此外,还应设立咨询点提供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信息等。但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也规定,不要求任何成员提供那些一旦公布就会妨碍其法律实施、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公私企业合法的利益的机密资料(注:参见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部分“一般责任和纪律”第3条及第3条“副则”的规定,汪尧田总编审《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复旦大学出版社995年版,第98页。)。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公开性或透明度问题规定必须公开的内容是与该协定内容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终局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及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性机构与另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性机构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公开的方式应当以本国语言公开发表。若颁布不可行时,应以各成员政府和权利人可得知的方式公开(注:参见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五部分“争端的防止和解决”第63条“透明度”,汪尧田总编审《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复旦大学出版社995年版,第235~236页。)。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贸易规则、公开、公平、实施
一、国内贸易规则的公开
公开性或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它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和消除成员政府不公开的行政管理所造成的歧视待遇和由此给国际自由贸易带来的障碍,监督成员政府世贸组织各项协定和履行市场开放的。贸易政策的公开或透明度原则首先由《947年关贸总协定》提出和规定,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纳入了各个多边贸易协定,现在已经广泛适用于的所有领域,成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中普遍实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更为重要的是,乌拉圭回合还建立了世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评审机制的作用是审查成员贸易政策和惯例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执行贸易政策和其他贸易管理措施的公开性或透明度制度,也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多边谈判中的重大问题之一和中国的初步承诺之一。
在货物中,公开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成员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律及条例,以及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成员政府及贸易商熟悉或了解。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执行公开度的范围有三类:一是直接关于货物贸易的政府规定。包括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转帐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二是范围广泛的所有影响进出口货物销售、运输、分配、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律、条例与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三是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注:规定公开性原则的核心条款是《994年关贸总协定》第0条“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其他条款也提到了透明度原则,例如第6条关于征收的报告,第3条关于数量限制的公布,第6条关于补贴的书面通知,第9条关于紧急措施的书面通知等。)。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货物贸易的专门协定也规定了透明度原则的施行。《与贸易有关的措施协定》规定,各成员应遵守关贸总协定第0条有关透明度的要求。关于透明度制度的例外,关贸总协定第0条第款规定,透明度制度并不要求成员公开那些会妨碍法律实施、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常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需要实行公开的范围更为广泛。《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每一成员应迅速将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有关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不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作出的,或是由非政府有关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以及签订的所有有关服务贸易的双边或多边的协议,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以前予以公布;如不能公布,也应将不能公布的理由予以公布;并且应将对上述各方面的任何修改和对服务贸易有实质性影响的任何新的法律、法规或者行政命令迅速并且至少每年一次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此外,还应设立咨询点提供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信息等。但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也规定,不要求任何成员提供那些一旦公布就会妨碍其法律实施、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公私企业合法的利益的机密资料(注:参见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部分“一般责任和纪律”第3条及第3条“副则”的规定,汪尧田总编审《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复旦大学出版社995年版,第98页。)。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公开性或透明度问题规定必须公开的内容是与该协定内容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终局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及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性机构与另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性机构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公开的方式应当以本国语言公开发表。若颁布不可行时,应以各成员政府和权利人可得知的方式公开(注:参见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五部分“争端的防止和解决”第63条“透明度”,汪尧田总编审《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复旦大学出版社995年版,第235~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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