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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对2000年农药成药和农药原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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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00年免征进口环节农药商品范围的通知》(财税字[2000]56号),对2000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部分农药成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禁止和限止使用的农药品种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进口单位应持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外商企业可凭外经贸部授权机构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登记证明》,至进境地海关办理农药及原药增值税免税手续。货物进口时,海关应认真审核、准确归类,确属免税品种的,按规定予以免税。 三、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0年月日至2000年2月3日。本通知下发前,根据署税[2000]26号已征收增值税税款金的,准予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退还或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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