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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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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平方”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粤国税发[2000]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企业财产损失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0]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 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本文有48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粤国税发[2000]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企业财产损失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0]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 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 一、审批权限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净损失额在00万元(含0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净损失额在00万元以下的,由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财产损失扣除的申报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报送的资料并填写《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附后)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对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按照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呈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上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批或核实。 四、实行汇总和合并申报纳税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按本通知规定就地管理。 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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