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胡贤明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胡贤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998年7月8日财税字[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998年6月日起,销售997年度新疆棉改为实行财政定额补贴办......本文有40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998年7月8日财税字[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998年6月日起,销售997年度新疆棉改为实行财政定额补贴办法。为此,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印发〈销售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商字〔998〕336号)。根据上述精神,现对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998年6月日起,停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997] 26号),改为财政定额补贴办法。对企业998年6月日以后购买的新疆棉,停止发放《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同时,生产出口的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的出口退(免)税率,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998]27号)。 二、企业用998年5月3日以前购买的新疆棉生产出口的产品,凡符合财税字[997]26号文件规定的,仍可继续按该文件的退税监管办法执行。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对未使用或未发放的《监管证书》进行收缴注销。以上请遵照执行。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196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