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初审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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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3月31日18时17分0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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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许可证,动物检疫审批,特许审批,过境动物检疫审批,卫生证书,检验证书, 信用证 ,发票,提送单,装箱单,入境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过境动物,禁止进境物。
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初审办理程序 一、办理机构和办理时间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物检验检疫处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9:00—2:00、下午:00—4:30(法定假日除外) 二、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北京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电话:5869042/9043 三、办理时限 申请单位对许可证申请表填写正确、所附有关文件齐全、提供的生产、加工、储存地、隔离场符合要求后,在5个工作日完成许可证申请的初审工作。 四、办理检疫许可证的依据和范围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五条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类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过境转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上几条规定,是动物检疫审批的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对动物检疫审批的范围做了如下规定 : (一)动物检疫审批 .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2.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动物水产品、蛋类及其制品、奶及其制品(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等); 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皮张类、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用乳清粉、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另外,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曾联合发文(见农牧发[2000]21号及[200]第44号),对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动物性饲料产品种类作了如下详细规定:动物性饲料产品是指源于动物或产自于动物的产品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 (二)特许审批 动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物性废弃物等),动物尸体。 另外,根据农业部《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部992年6月日公布)规定,进口其中的细胞、血清、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也应列入特许审批范畴。总之,今后凡进口国家禁止进境的检疫物的,必须事先办理特许审批手续。 (三)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过境的转基因动物、动物产品及微生物也须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 上述审批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及时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物及其产品名录。
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初审办理程序 一、办理机构和办理时间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物检验检疫处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9:00—2:00、下午:00—4:30(法定假日除外) 二、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北京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电话:5869042/9043 三、办理时限 申请单位对许可证申请表填写正确、所附有关文件齐全、提供的生产、加工、储存地、隔离场符合要求后,在5个工作日完成许可证申请的初审工作。 四、办理检疫许可证的依据和范围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五条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类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过境转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上几条规定,是动物检疫审批的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对动物检疫审批的范围做了如下规定 : (一)动物检疫审批 .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2.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动物水产品、蛋类及其制品、奶及其制品(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等); 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皮张类、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用乳清粉、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另外,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曾联合发文(见农牧发[2000]21号及[200]第44号),对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动物性饲料产品种类作了如下详细规定:动物性饲料产品是指源于动物或产自于动物的产品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 (二)特许审批 动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物性废弃物等),动物尸体。 另外,根据农业部《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部992年6月日公布)规定,进口其中的细胞、血清、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也应列入特许审批范畴。总之,今后凡进口国家禁止进境的检疫物的,必须事先办理特许审批手续。 (三)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过境的转基因动物、动物产品及微生物也须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 上述审批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及时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物及其产品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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