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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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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5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制定了《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2006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羊毛、毛条均纳入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四条 2006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商务部通过授权机构,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的数量累计达到2006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则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 2006年月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二) 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方面涉及羊毛、毛条进口的违规记录;
(三) 没有违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5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关联法规:

第六条 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加工贸易企业还需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第七条 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第八条 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需遵守:
(一) 2005年有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的申请者,2006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进口配额数量(加工贸易进口除外,以下同)不超过2005年实际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其中2005年实际进口数量不足300吨的可按300吨申请。
(二) 2005年无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的申请者,2006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300吨。


第九条 9月30日后,获得配额的最终用户如完成第八条规定的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可继续申领进口配额。


第十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八条以及第九条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商务部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同时将经审核并签名后的企业申请表传真至商务部。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第十一条 商务部在收到网上申请及书面传真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授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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