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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课征额外关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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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财关字第09305506420号
一、财政部为特别防卫措施征收额外,特订定本注意事项。二、额外关税课征之范围,包括花生、东方梨、糖、大蒜、槟榔、鸡肉(含鸡腿、鸡翅及其它鸡肉块)、液态乳(含鲜乳及其它液态乳)、动物杂碎(含家禽杂碎及家畜杂碎)、红豆、干香菇、柚子、柿子、干金针、猪腹胁肉及食米(含稻谷、糙米、白米及米食制品)等十五种货品。前项货品之税则号别如附件。三、额外关税应于第二点所列进口货物之累积进口量超过所定基准数量,或进口价格低于所定基准价格时课征,并以该二基准所计算税额较高者为之。但动物杂碎以其累积进口量超过基准数量时课征额外关税。四、进口货物适用之基准数量依农业协议第五条第四项规定订定,其额外关税之课征方法、课征额度及课征订定如下:(一)课征方法:.累积进口量包含持关税配额证明书及未持关税配额证明书之进口数量,并依运输工具进口日所属年度按报关时间先后累计,累积进口量达基准数量时,即为课征额外关税之起征点,但检附关税配额证明书者不予加征额外关税。2.由旅客携带以及邮包寄递进口,经缮具进口报单者,应计入累积进口量,并依规定课征额外关税。未缮具进口报单者,虽不计入累积进口量,但于起征点之后进口者,应依规定课征额外关税。3.「G(外货进口)报单」及「D2(保税货物出保税仓进口)报单」,应列入进口数量之累计,但该等报单中之三角贸易货物、扣押货物、放弃货物、退运货物及国货待复运出口(海关纳税办法代码分别为90、9、92、94、7)除外。4.同一时间报关总量跨越起征点数量时,按个别报单进口数量比例计算免收额外关税之数量﹔同一批货物数量跨越起征点数量者,按报单申报项次先后计算免收额外关税之数量,超过数量部分应予课征。5.累积进口量应由海关随时于网站上揭示,累积进口量达基准数量之九成时,进口货物应俟海关完成相关报单查核、确认报关时间先后顺序及核定应否课征额外关税后,再据以征税放行﹔纳税义务人如有先行提货之必要者,得加计额外关税计算应纳关税之数额缴纳金,申请验放。6.进口人申报之税则错误,惟经海关核定之税则号别属课征额外关税之货品项目,应依海关核定之时间为准计入累积进口量,如已达基准数量时,应加征额外关税。(二)课征额度应加征原应课征关税税额百分之三十三点三。(三)课征期间为进口数量达起征点之日起至该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五、进口货物适用之基准价格依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议第五条第一项规定采用一九九○至一九九二年平均之每公斤起岸价格,部分无进口实绩之货物,得参考我邻近国家之起岸价格及我计算关税等值时所用之国外价格估算,其额外关税之课征方法及课征额度规定如下:(一)课征方法:.依关税法核定进口货物之完税价格,与基准价格之差额超过基准价格百分之十以上时,应依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议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加征额外关税,但检附关税配额证明书者除外。2.由旅客携带以及邮包寄递进口,经缮具进口报单者,应依规定课征额外关税。但未缮具进口报单者除外。(二)课征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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