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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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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年第65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制定了《2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商 务 部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2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2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含加工贸易)。商务部授权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商务部授权机构停止接受申请者申请。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持有 200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或新建成投产且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5000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申请者);

(二)20年月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三)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环保等方面的违规记录;

(四)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和《200年羊毛、毛条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五条 满足上述条件的关税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下同)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如实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并在当年第一次申请时向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无实绩申请者需先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经商务部核准后可提交2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第六条 关税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第七条 有实绩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20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的羊毛、毛条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不超过200年同一贸易方式下的进口数量。进口数量按商务部授权机构收到并在网上核销且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下同)计算。

第八条 20年9月30日后,如关税配额量未申领完毕,获得配额的有实绩者已完成第七条规定的进口数量,经商务部核准后可继续申请进口配额;经商务部核准的无实绩申请者可以递交配额申请,申领数量不超过核准数量。

第九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八条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商务部计算机联网系统申报。申请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第十条 商务部收到完整的网上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在网上通知商务部授权机构。

第十一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按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过期未出证的,系统将收回有关申请数量,并相应扣减该企业当年可申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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