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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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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分为A类、B类。A类为一般贸易配额,适用于一般贸易进口及捐赠、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等方式进口(不包括加工贸易);B类为加工贸易配额,适用于加工贸易进口。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贸易进口的羊毛、毛条免予申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三条 2003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试行凭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国家计委按先来先领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区分A类配额和B类配额分别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当分配的数量累计达到2003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时,即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四条 2003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27.575万吨,其中加工贸易9.5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7.625万吨,其中加工贸易3.4万吨。


第五条 一般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资格。
(一)2002年申领到羊毛、毛条进口配额并有进口实绩的生产企业、贸易商(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二)2002年未有羊毛、毛条进口实绩,以羊毛、毛条为原料且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和外经贸部公布的指定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申请者)。


第六条 申请条件(包括A类配额和B类配额)。
(一)2003年月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
(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
(三)2000-2002年无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违规记录;
(四)企业200年度年检合格。
(五)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记录。

关联法规:

第七条 A类配额申请者按属地原则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向所在地授权机构递交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A类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需符合以下限制数量:
(一)有实绩申请者,2003年9月30日前累计申请量不得超过2002年实际进口数量(不包括进口数量)。其中实际进口数量不足200吨的可按200吨申请。
(二)无实绩申请者2003年9月30日前累计申请数量不超过200吨。


第九条 获得A类配额的最终用户在9月30日前全部完成第八条规定的限制数量的进口,可在9月30日以后继续向国家计委申请进口配额。


第十条 授权机构在受理A类配额申请者的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及时通过与国家计委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国家计委终端显示时间为准。当国家计委终端显示的关税配额余量为零时,停止接受企业的申请。


第十一条 国家计委在收到申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的结果通知授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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