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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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3月31日16时14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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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根据《化肥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公布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通过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03年0月3日。
2004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为:尿素(税号:302000)、磷酸二铵(税号:3053000)和复合肥(税号:3052000)。关税配额内税率为4%,关税配额外税率为50%。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04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230万吨,磷酸二铵625万吨,复合肥33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4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07万吨,磷酸二铵469万吨,复合肥235万吨。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凡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2004年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为: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可以申请化肥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四、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4年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3万吨,磷酸二铵56万吨,复合肥78万吨。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外商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经济特区化肥进口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应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持有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2004年化肥进口非国营贸易企业为: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华垦有限公司以及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其他单位。
五、申请关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200-2003年)配额分配数量,包括分品种数量,并附送原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分配文件的复印件;
(三)近三年(200-2003年)化肥进口实绩,包括分品种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统计为准);
(四)2004年申请的化肥关税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五)申请国营贸易或者非国营贸易(两者不能同时申请)。
六、申请程序
进口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由其统一转报商务部。中央管理企业直接报送商务部。
发布文号:
根据《化肥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公布2004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通过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03年0月3日。
2004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为:尿素(税号:302000)、磷酸二铵(税号:3053000)和复合肥(税号:3052000)。关税配额内税率为4%,关税配额外税率为50%。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04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230万吨,磷酸二铵625万吨,复合肥33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4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07万吨,磷酸二铵469万吨,复合肥235万吨。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凡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2004年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为: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可以申请化肥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四、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4年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3万吨,磷酸二铵56万吨,复合肥78万吨。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外商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经济特区化肥进口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应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持有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2004年化肥进口非国营贸易企业为: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华垦有限公司以及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其他单位。
五、申请关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200-2003年)配额分配数量,包括分品种数量,并附送原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分配文件的复印件;
(三)近三年(200-2003年)化肥进口实绩,包括分品种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统计为准);
(四)2004年申请的化肥关税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五)申请国营贸易或者非国营贸易(两者不能同时申请)。
六、申请程序
进口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由其统一转报商务部。中央管理企业直接报送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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